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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銀行 Direct 總約定書修訂公告

公告日期: 16 SEP 2009
  1. 本次修改暨新增條款內容將自2009年10月5日起開始生效(下稱「生效日」),生效前仍以原有條款之約定內容為主。
  2. 本次修改為調整「 HSBC Direct 往來總約定書」(下稱「往來總約定書」)原第七條 「金融卡服務」條款。原金融卡服務條款均將歸列於第七條「金融卡服務」「(一)一般金融卡約定事項」,而新增Visa 金融卡之相關約定條款列為第七條「金融卡服務」「(二)Visa 金融卡約定事項」,並提前在本行營業處所明顯處或網站上公告。
  3. Visa 金融卡約定事項及Visa 金融卡各項服務之語言均為中文,所有英文版本之文件或條款僅供參考,如與中文版本有差異,應以中文版為準。
  4. 本次修訂及增補往來總約定書,除於滙豐 HSBC Direct 網站上公告外,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您,若您不同意 HSBC Direct 的任何修改或增補內容,可在生效日前一日24:00前,致電HSBC Direct 電話服務中心終止往來總約定書,若您未於生效日前一日24:00前通知 HSBC Direct 終止往來總約定書且仍繼續使用 HSBC Direct 服務時,則視為您已同意此等修改或增補內容。
  5. 本行此次往來總約定書之修訂以本公告為主,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您致電 HSBC Direct 電話服務中心02-8073-3988洽詢。
為保障您的權益,煩請您撥冗閱讀以下新增之「(二)Visa 金融卡約定事項」條款,再次感謝您的寶貴時間!

七、金融卡服務

(二)、Visa 金融卡約定事項
(以下為Visa 金融卡之約定條款(下稱本契約)為一般金融卡使用有關之相關條文及規定請參閱並遵循滙豐銀行總約定書) 您茲向滙豐,申請持用Visa 金融卡,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1. 適用
    使用Visa金融卡時應優先適用本契約條款,次適用一般金融卡約定事項,如本契約條款與一般金融卡約定事項有牴觸,以本契約條款優先適用 。持卡人之刷卡消費額度及刷卡功能需經持卡人申請後方得使用。

  2. 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1) 「Visa 金融卡」:指持卡人除得依金融卡契約為一般金融卡之使用外,並得以透過刷卡消費扣款的方式向特約商店取得物品、勞務或其他利益,而委託滙豐於該特約商店向滙豐請款時,將帳款自持卡人指定於滙豐開立之存款帳戶直接轉帳付款所使用之卡片。Visa 金融卡無信用卡延後付款功能,亦無預借現金及透支消費功能。
    (2) 「持卡人」:經滙豐同意並核發Visa 金融卡之人。
    (3) 「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4) 「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Visa 金融卡交易之商店。
    (5) 「每日刷卡消費額度」:如無其它特別約定時,係指滙豐核給持卡人每日累計使用Visa 金融卡於國內外刷卡消費之最高限額。
    (6) 「扣款日」:指滙豐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並自持卡人指定之存款帳戶轉帳支付該款項之日。
    (7) 「結匯日」: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滙豐或滙豐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

  3. 申請
    (1) Visa 金融卡申請人應將個人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滙豐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並於滙豐依規定及程序開立存款帳戶,指定為Visa 金融卡於自動櫃員機提款及刷卡消費帳款直接轉帳付款之帳戶(以下稱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2) Visa 金融卡持卡人於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職業或職務等有所變動時,持卡人本人應立即通知滙豐更正,並依滙豐之規定辦理變更。
    (3) 年費: Visa 金融卡免年費。
    (4) 您的Visa 金融卡,自申請日起逾 2 個月未領用者,滙豐得將Visa 金融卡逕行註銷作廢,如欲重新申請,須酌收補發新卡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並依重新申請新卡手續辦理。本項手續費及期間,滙豐得依據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隨時調整之。
    (5) 持卡人應於新卡發卡後一年內執行開卡作業,逾期未開卡者,滙豐得逕自終止或取消持卡人之Visa 金融卡。如欲重新申請,須酌收補發新卡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本項手續費及期間,滙豐得視需求隨時依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調整之。

  4. 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電腦處理及國際傳遞
    (1) 持卡人同意 將持卡人個人資料及於滙豐之交易資料,因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Visa 金融卡有關之附隨業務(如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卡片製作及送達,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營運管理需要(包含但不限於行銷、稅務、諮詢顧問服務、行政研究、統計調查分析、徵信及資料管理)、向持卡人推介滙豐各項業務及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及電腦處理,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揭露與 滙豐所屬總行及總行之分支機構、滙豐集團成員及關係企業、滙豐往來或合作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或揭露與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為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
    (2) 持卡人如經與 滙豐書面同意或個別商議,同意 滙豐得為共同行銷之目的,將持卡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 滙豐所屬總行及總行之分支機構、滙豐集團成員及關係企業、受滙豐委託或合作之第三人為合理之處理運用後,持卡人得隨時以電話方式通知滙豐要求終止本項共同行銷目的之使用。

  5. 刷卡消費額度
    (1) 持卡人Visa 金融卡每日國內、外刷卡消費額度,依滙豐就申請卡別及指定轉帳付款帳戶所核給的額度為限,惟每日國內、外刷卡消費金額仍不得超過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內之可用餘額,並與國內自動櫃員機提領限額分開計算,如持卡人因使用需要而需調整刷卡消費限額者須另外向滙豐申請,縱使實際刷卡消費金額仍未達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時,亦同。持卡人國外消費金額係以當地貨幣換算為等值新臺幣,以控制額度。
    (2) Visa 金融卡每日累計國內外刷卡消費最高額度預設為新臺幣5萬元。上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滙豐得依本契約約定調整之,惟應於滙豐營業場所或滙豐網站上公告之,並於對帳單內另為通知。
    (3) 不論任何原因持卡人對超過本條第1項所訂限額及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6.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1) 滙豐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合法使用Visa 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Visa 金融卡交易。
    (2) 持卡人之Visa 金融卡屬於滙豐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Visa 金融卡。滙豐僅授權持卡人本人在Visa 金融卡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Visa 金融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客戶使用自動化設備或進行其他交易,就其交易密碼或其他辦識客戶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
    (3) 持卡人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持卡人如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刷卡消費、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或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時,滙豐得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Visa 金融卡。
    (4) 持卡人不得以Visa 金融卡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5) 持卡人違反第2項至第4項約定致生之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6) 持卡人如因交易之特殊性無須於簽帳單上簽名時,除依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對因此所產生之消費款項,持卡人均應負付款相關義務責任。
    (7) 滙豐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但滙豐提供關於信用卡之各項活動、服務或約定,如無特別註明,則專屬信用卡持卡人,Visa 金融卡持卡人不適用之。

  7. 契約審閱期
    您於收到核發Visa 金融卡七日內,得以第20條第3項所定方式通知 滙豐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則不得解除契約。

  8. 一般交易
    (1) 您收到Visa 金融卡後,應立即在Visa 金融卡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2) 持卡人使用Visa 金融卡交易時,於出示Visa 金融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除免簽名交易外,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3)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Visa 金融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代之。
    (4)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Visa 金融卡交易:
    (i) Visa 金融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ii) Visa 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15條第1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iii) 滙豐已暫停持卡人使用Visa 金融卡之權利者。
    (iv) 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Visa 金融卡上之簽名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滙豐同意核發Visa 金融卡之本人者。
    (v) 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所訂限額或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者。但經滙豐特別授權特約商店接受其使用Visa 金融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5) 前項第1款、第2款或第4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Visa 金融卡。
    (6)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4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Visa 金融卡交易,或以使用Visa 金融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滙豐提出申訴,滙豐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依滙豐作業規定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上述情事,滙豐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7) Visa 金融卡具有一般金融卡功能亦可於特約商店使用簽名方式進行刷卡簽帳消費,所有消費款項於消費當時即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圈存保留該筆款項(持卡人無法提領該保留款項),並於扣款日扣款時實際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除該款項清償之。

  9. 特殊交易
    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網際網路(Internet)、傳真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Visa 金融卡付款等情形,滙豐得以電話確認、郵寄相關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10. 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
    (1)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滙豐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
    (2) 持卡人使用Visa 金融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時,應先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當期消費款對帳單寄送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滙豐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滙豐就該筆交易以第12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
    (3) 持卡人使用Visa 金融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販賣交易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其餘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依據滙豐作業規定及VISA國際組織之規範。

  11. 對帳單
    (1) 滙豐應按時寄發對帳單(對帳單之方式得以書面、自動化設備、電子媒體檔案、電子郵件或網路等方式與指定轉帳付款帳戶的對帳單合併呈現)。如持卡人於當期對帳單寄送日起七日內,仍未收到對帳單,應即向滙豐查詢(至遲不得逾當期對帳單寄送日起十四日內),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郵件、網路或其他經 滙豐同意之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滙豐負擔。除前述之期間外,如持卡人請求滙豐補送三個月以內(含)之對帳單,則每次每月份應繳交補送帳單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如持卡人請求滙豐補送三個月以前之對帳單(惟持卡人僅得申請自申請當期起算前一年內之帳單),則每次每月份應繳交補寄帳單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並授權滙豐自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中扣繳,若帳戶款項不足扣款,滙豐得於次月扣款扣到收訖為止,本項費用,滙豐得依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調整之。
    (2) Visa 金融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滙豐者,則以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滙豐應為送達之處所。
    (3) 滙豐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12.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1) 持卡人於當期對帳單寄送日起一個月內,如對對帳單所載事項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滙豐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滙豐,或請求滙豐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請求滙豐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並得就該筆交易滙豐暫停付款。
    (2) 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滙豐者,推定對帳單所載事項無錯誤,日後不得抗辯拒付。
    (3) 滙豐依第1項後段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經滙豐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滙豐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如該款項已暫時先行返還持卡人,滙豐經通知持卡人後,得於通知之扣款日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扣除該款項支付之,不足部分,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依第13條規定辦理。
    (4) 持卡人如有請求滙豐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應給付滙豐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每筆新臺幣壹佰元,本項費用,滙豐得依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調整之。

  13. 付款
    持卡人同意於刷卡消費時,滙豐得先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將該應付消費款項予以圈存(持卡人無法提領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滙豐請款時(即扣款日),滙豐再將該應付消費款項轉帳支付之。但如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刷卡消費日起三十個日曆日止仍未向滙豐請款,滙豐即應解除該保留款項。本項圈存之保留款於圈存期間內滙豐仍依原約定利率計息給持卡人。
    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某筆應付消費款項時,滙豐得拒絕扣除該筆之存款餘額,持卡人並應儘速將不足之款項存入該指定轉帳付款帳戶中,如至當期消費對帳單寄送日前一日止仍有未入或仍有不足者,滙豐得自當期消費對帳單寄送日(含)起,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元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收),至應付消費款項全部支付完畢為止,惟本違約金之收取月份最高不超過三個月,上述之費用,滙豐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

  14.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持卡人所有使用Visa 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時,則授權滙豐於接收各信用卡組織事先將交易金額按其匯率轉換成之美金金額後,再依各信用卡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大盤匯率處理及轉換為新臺幣結付。持卡人並應按前述結付金額百分之二點二支付滙豐國外交易手續費。國外交易手續費內含滙豐需給付各信用卡組織及本行自身作業所需之手續。
    持卡人授權滙豐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Visa 金融卡在國外使用Visa 金融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若因滙豐授權及與VISA國際組織清算時之匯率變動,致滙豐於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將該筆應付消費款項暫時保留之金額與實際清算金額不同時,以清算金額為實際扣款金額,扣款時存款戶餘額不足支付者,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同意滙豐得依第13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15. 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之Visa 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滙豐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惟如滙豐認為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滙豐。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所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滙豐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全部負擔被冒用之損失:
    (1) 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Visa 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2) 持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將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3)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刷卡消費交易自負額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刷卡消費交易自負額(在自動櫃員機從事提領現金、轉帳及一切於自動櫃員機使用金融卡密碼交易部分,仍應依金融卡約定條款之約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之約定):
    (1) 持卡人於辦理Visa 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明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其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持卡人有本條第2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滙豐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1) 持卡人得知Visa 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滙豐,或持卡人發生Visa 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第一筆被冒用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滙豐者。
    (2) 持卡人違反第8條第1項約定,未於Visa 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3) 持卡人於辦理Visa 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後,未提出滙豐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16. 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屆期續發新卡及屆期不予換發新卡
    持卡人發生Visa 金融卡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Visa 金融卡不堪使用,滙豐得依持卡人之申請免費補發新卡。如持卡人發生Visa 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並依15條規定辦理掛失手續,或如持卡人在Visa 金融卡仍得正常使用之情形下,因個人原因申請換發卡片,持卡人須繳交補發新卡手續費每張新臺幣壹佰元。本項費用,滙豐得依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調整之。
    滙豐於Visa 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20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惟滙豐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卡片使用狀況等考量,立約人同意於Visa 金融卡卡片期限屆至時,得不續發新Visa 金融卡予持卡人,其舊卡於有效期限屆至後,滙豐得將Visa 金融卡刷卡消費功能停止,只保留一般金融卡功能,如持卡人欲使用Visa 金融卡刷卡消費功能,應以向滙豐申請開啟刷卡消費功能,並視同接受Visa 金融卡約定條款說明之規定。
    Visa 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九日內以第20條第3項所定之方式通知滙豐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之新卡者,不在此限。但日後如重新申請者,須酌收補發新卡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
    持卡人申請補發新卡或換發新卡或屆期續發新卡者,應依滙豐同意之方式辦理新卡開卡手續,舊卡於新卡開卡後將停止所有功能。

  17. 抵銷及抵充
    持卡人經滙豐依第20條終止契約時,滙豐得將持卡人寄存於滙豐之各種存款、款項及對滙豐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滙豐所負之債務。滙豐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滙豐發給持卡人之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滙豐所負之全部債務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但滙豐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18.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滙豐以書面、法令允許之方式或其他經滙豐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十四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文件通知持卡人,或於法令許可下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滙豐網站上公開揭示,並於該書面、電子郵件/文件或上開揭示內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期間內以第20條第3項所定之方式通知滙豐終止契約:
    (1) Visa 金融卡發生遺失、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通知滙豐之方式。
    (2) 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Visa 金融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3) 有關Visa 金融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持卡人自使用本契約下之各項服務之日起,應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及手續費。該收費標準於訂約後有調整,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滙豐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以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及於滙豐網站公告或營業場所明顯處公開揭示調整內容,同時告知持卡人如不同意調整得於該期間書面通知 滙豐終止Visa 金融卡往來及相關約定條款,並配合滙豐辦理相關終止手續,倘您未於該六十日內通知本行終止並仍繼續與本行進行Visa 金融卡往來時,則視為您業已同意此等修改。

  19. Visa 金融卡使用之限制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滙豐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暫時或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Visa 金融卡之權利:
    (1) 持卡人違反第3條第1項、第6條第2項、第3項或第4項者。
    (2) 持卡人故意將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
    (3) 持卡人以Visa 金融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4) 持卡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5)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依破產法聲請或被聲請和解、宣告破產、該法人依公司法聲請或被聲請重整、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6) 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7) 持卡人如使用Visa 金融卡不當或滙豐研判持卡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並收回Visa 金融卡予以作廢。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滙豐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暫時或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Visa 金融卡之權利:
    (1) 持卡人違反第3條第2項,滙豐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或持卡人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足以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2) 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於扣款日時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3) 持卡人違反第5條第2項約定超過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使用Visa 金融卡交易者。
    (4) 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5) 持卡人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或Visa 金融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或Visa 金融卡契約者。
    (6) 持卡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7) 持卡人因其他債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8) 對滙豐(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其他債務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
    (9) 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10) 如有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終止保證或有具體事實足以證明其信用貶落,經滙豐通知變更或追加保證人而未辦理者。
    滙豐於第1項或第2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滙豐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使用Visa 金融卡之權利。

  20. 契約之終止
    持卡人得隨時以第3項所定之方式通知滙豐終止本契約。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1項或第2項之事由,或Visa 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者,滙豐得以書面或其他經滙豐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持卡人因第16條第3項、第18條或本條第1項之事由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應將Visa 金融卡截斷並註明事由寄回滙豐或以電話向滙豐索取 〝Visa 金融卡服務申請書〞並填妥寄回滙豐或依滙豐同意之方式處理後,始生終止或解除之效力。
    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契約如終止時,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持卡人不得再使用Visa 金融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滙豐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卡片使用狀況等考量,於不停止持卡人使用一般金融卡功能及終止本契約之情況下,得事前通知持卡人停止或取消持卡人使用Visa 金融卡之刷卡消費功能。
    持卡人死亡時,滙豐得立即將已消費款項登抵扣款。

  21. 業務委託
    持卡人同意滙豐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如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 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卡片製作及送達,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等【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搜集及電腦處理】),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滙豐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於電腦處理及利用持卡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持卡人同意滙豐或其他第三人之合作關係或名稱或組織變更時,本約定條款仍繼續有效,持卡人無需簽署其他文件,仍願遵守本契約之各項規定。

  22. 其他約定事項
    持卡人除本契約外,另應遵守滙豐帳戶及金融卡之相關約定。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滙豐作業規定及銀行慣例暨有關法令辦理或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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