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BC Direct Close

滙豐 HSBC Direct 往來總約定書

這是您與「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滙豐」),針對滙豐 HSBC Direct 這項服務所簽訂的一份總約定書(以下簡稱「本總約定書」),煩請您詳讀以下的約定,因為一旦您簽名後即代表您同意這些約定:

一、一般事項
  1. 除本總約定書另有約定外,您與滙豐針對滙豐 HSBC Direct 的約定,與「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約定書」的約定無關,「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約定書」的約定不適用於滙豐 HSBC Direct 的服務。
  2. 在您簽署本總約定書後,並不會完全享有滙豐 HSBC Direct 的所有服務,但日後您可使用網路或其他滙豐同意的方式,指示滙豐開啟您所需要的其他滙豐 HSBC Direct 服務,且所有新增服務都應在本總約定書的約定下使用。
二、名詞定義
  1. 「網路服務」:您所使用的電腦經由網際網路與滙豐電腦連線,不須前往分行,即可直接與滙豐往來或進行交易活動。
  2. 「電話服務」:您可撥打滙豐 HSBC Direct 24小時電話服務中心,以電話指示即可直接與滙豐 HSBC Direct 往來或進行交易活動。
  3. 「電子訊息」:滙豐或您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的訊息。
  4. 「營業日」:指週一至週五,但國定假日、政府機構公告停止上班日、以及滙豐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日除外。
  5. 「營業時間」:指營業日上午九點到下午三點三十分。但滙豐可因服務項目的特殊性,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
三、開戶
  1. 您在開戶時應依照姓名條例使用本名,並留存簽名或印鑑。
  2. 您必須是年滿二十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然人:
    (1) 居住在中華民國的國民,
    (2) 合法居住在中華民國的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
    (3) 合法領有中華民國居留證或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認可居留權證件的外國人。
  3. 您在開戶時,應依滙豐的規定及法律的相關規定辦理。
  4. 您同意簽署本總約定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並不能立即使用滙豐 HSBC Direct 的服務,滙豐必須依照法令審核您提供的文件,如有不符,您應在接受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補齊,否則滙豐保有核准或終止您使用滙豐 HSBC Direct 的權利。
  5. 您在滙豐 HSBC Direct 的任一帳戶,如長達二年無任何您所為之交易紀錄,該帳戶將自動轉成靜止戶。靜止戶的利息產生與入帳方式,和一般帳戶相同,但只能透過電話服務指示匯款。只要您指示匯款,便可將靜止戶回復為一般帳戶。就存款餘額為零之靜止戶,滙豐亦得隨時終止與您的存款關係並逕行結清該帳戶。
  6. 滙豐將保留您的開戶申請核准與否之權利。
四、網路及電話服務
  1. 您在使用網路服務時,除了本條約定外,也應遵守「滙豐 HSBC Direct 網路服務約定書」的約定。
  2. 網路及電話服務的使用:
    (1) 您在使用滙豐 HSBC Direct 的網路服務時,應先以您所設定的使用者名稱、第一重數字密碼及第二重文數字密碼驗證身分;在使用電話服務時,應先以您所設定的電話服務密碼驗證身分。如這些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三次時,滙豐有權認定該密碼無效而取消該密碼,麻煩請您依照滙豐 HSBC Direct 網站上的指示重新申請新密碼。
    (2) 您在使用滙豐 HSBC Direct 網路或電話服務時,如擬變更或重新申請密碼,需依滙豐之規定辦理。若您於四年內未使用滙豐 HSBC Direct 的網路或電話服務,滙豐將暫時終止您的網路或電話服務,您原先設定的網路密碼或電話密碼亦將無法使用;若擬恢復服務,您須以書面或其他滙豐同意之方式向滙豐申請,並重新設定您的網路或電話服務密碼。
    (3) 您對本總約定書下相關的密碼必須妥善保管,不可將密碼告知滙豐行員及他人,否則您應對因此產生的損害負責。
    (4) 滙豐有權在認為必要時,對您透過電子訊息或電話服務所作的指示做進一步確認。如經研判有下列情形,滙豐可停止執行您的指示,並在情節重大時,終止本總約定書:
    i. 滙豐得知或合理懷疑您有違反網路安全行為,或您使用滙豐 HSBC Direct 時有任何可疑或不當使用之情況;
    ii. 滙豐有具體理由懷疑您傳遞的電子訊息或電話指示的真實性及正確性;
    iii. 滙豐若依據您傳遞的電子訊息或電話指示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iv. 滙豐無法於您的帳戶扣取您所應支付的費用;
    v. 您有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約定情形之一時。
  3. 您與滙豐人員的電話對話,或在滙豐 HSBC Direct 系統內所執行的指示,滙豐都可留存錄音或記錄,並在必要時的法令允許範圍內,提供法院或主管機關作為與交易有關的證據。
五、臨櫃服務

您不得依本總約定書使用滙豐的臨櫃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滙豐的臨櫃服務進行存款、指示滙豐匯款或提領現金。但滙豐因緊急情況或特殊狀況必要而暫時開放臨櫃服務時,則不在此限。

六、存款約定事項
  1. 存款保險:
      滙豐為加入存款保險之要保機構。您就符合規定之存款項目及其限額內,受存款保險機制之保障。
  2. 活期存款:
    (1) 存款帳戶:您除得在滙豐 HSBC Direct 開立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並得依規定開立滙豐 HSBC Direct 已提供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帳戶無最低存款餘額限制,也不須負擔帳戶管理費用。惟就外幣活期存款帳戶之存款,您應自行承擔有關外匯價值波動之風險。
    (2) 存款方式:您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晶片金融卡網路匯款、網路/電話指示轉帳匯款、銀行電匯及其他滙豐事前同意並於滙豐 HSBC Direct 網站公告的方式,匯款至您的滙豐 HSBC Direct 活期存款帳戶。您亦可使用滙豐的自動存款機存款至您的滙豐 HSBC Direct 活期存款帳戶。您不能使用支票存款方式存款至 HSBC Direct 活期存款帳戶。對於營業時間外或非營業日使用滙豐自動存款機存款之現鈔,滙豐將於次營業日入帳。
    (3) 幣別:您存入本條第1項活期存款帳戶的存款,應為新臺幣或滙豐同意的其他幣別。
  3. 定期存款:
    (1) 存款帳戶:您得在滙豐 HSBC Direct 開立新臺幣定期存款帳戶。
    (2) 承作方式:您只能透過滙豐 HSBC Direct 網路及其他滙豐事前同意並於滙豐 HSBC Direct 網站公告的方式承作定期存款。
    (3) 幣別:您存入本條第2項定期存款帳戶的存款,應為新臺幣。
    (4) 定期存款提前解約:您就定期存款為提前解約時,滙豐將依相關法令及滙豐規定辦理,新臺幣定存依當期起息日存滿期數相當之滙豐網站針對滙豐 HSBC Direct 定期存款帳戶公告的利率八折計息,唯存款不足一個月而提前解約時,不予計息。
    (5) 定期存款逾期處理方式:
    i. 若您未於定存到期日前提供定存到期之本金及利息之處理指示,滙豐將依相關法令及滙豐規定辦理。
    ii. 新臺幣定存將於到期後留置於該定存帳戶中,並以當時新臺幣活存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息。如您於該定存到期日後一個月內要求續存,滙豐得依您的要求回溯至定存到期當日,依當日之滙豐網站針對滙豐 HSBC Direct 定期存款帳戶公告的利率另開立定存。
  4. 利息:
    (1) 新臺幣活期存款利息以一年365天計(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實際天數計算),按滙豐網站針對滙豐 HSBC Direct 活期存款帳戶公告的利率計算,每日單利計息(如於營業時間外或非營業日使用滙豐自動存款機存款,其起息日為次營業日),每月結算付息一次,並於次營業日計入本金。
    (2) 新臺幣定期存款利息以一年365天計(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實際天數計算),將依存款期限按存入當時滙豐網站針對滙豐 HSBC Direct 定期存款帳戶公告的利率按實際存款日數計息。您得要求按月付息或到期付息。
    (3) 外幣活期存款之利息,係依國際慣例計算各幣別計息天數及計息方式,就各存款幣別,按滙豐網站針對滙豐 HSBC Direct 活期存款帳戶公告的利率計算,每日單利計息,每月結算付息一次,並於次營業日計入本金。
    (4) 您在滙豐 HSBC Direct 各項存款所得利息,不適用滙豐其他非 HSBC Direct 產品之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抵利型房屋借款等。
  5. 轉讓設質的限制:除非法令、本總約定書另有規定,或經滙豐事前書面同意外,您在滙豐 HSBC Direct 的各項存款,不論全部或部份皆不能轉讓、質押或設定負擔給他人。
  6. 匯款轉帳:
    (1) 您可依滙豐 HSBC Direct 的規定,約定一至數個匯款轉帳帳戶(以下簡稱「約定轉帳帳戶」)。
    (2) 您可用網路電子訊息及電話服務,指示滙豐將您在滙豐 HSBC Direct 活期存款帳戶內的存款,轉帳或匯入約定轉帳帳戶。
    (3) 您如果在日後想要增加、刪除或變更約定轉帳帳戶時,除滙豐另有規定,應以書面通知滙豐進行增刪或變更。您應遵守法令或滙豐對於單筆匯款數額或單日匯款總額的規定或限制。
    (4) 您應遵守法令或滙豐對於單筆匯款數額或單日匯款總額的規定或限制。
    (5) 您在滙豐營業時間(即營業日9:00-15:30)內所指示的交易皆會在當日內執行,而在營業時間外的指示,滙豐將在次營業日執行。
    (6) 您可利用書面或網路電子訊息為預約轉帳之指示,亦即您得指定某特定日期為您的預約轉帳交易日,惟如預約轉帳交易日為非營業日,則該筆轉帳交易將於次一營業日入帳。如您利用書面申請預約轉帳指示,即需以書面取消/變更預約轉帳指示。如您利用網路電子訊息為預約轉帳之指示,得於該預約轉帳交易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前利用網路電子訊息為取消預約轉帳之指示,如滙豐未於該預約轉帳交易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前接獲您取消之指示,滙豐毋須另行與您確認,得逕於該預約轉帳交易日執行轉帳交易。您為預約轉帳之指示後,如有資料不符、您未於預約轉帳交易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前在約定轉出的帳戶中存足預約轉帳之金額或滙豐對您的預約轉帳交易指示有任何疑問時,滙豐有權不於該預約轉帳交易日執行該筆轉帳交易,您絕無異議,且您應自行於每一預約轉帳交易日後查詢轉帳結果。如本總約定書於滙豐執行您的預約轉帳交易前被終止,則您的預約轉帳交易將於本總約定書終止之時自動取消。
    (7) 手續費:您使用匯款轉帳服務時,您同意支付依滙豐所訂定之手續費,並得自您的 HSBC Direct 帳戶內自動扣款。有關前述手續費的規定將公告於滙豐 HSBC Direct 的網站。
七、金融卡服務

(一)、一般金融卡約定事項
  1. 金融卡功能:您可持金融卡於滙豐及國內其他金融機構所設置之已參加跨行連線的自動櫃員機,進行現金提領、餘額查詢、繳費及轉帳交易服務,亦可於滙豐國內之自動櫃員機及自動存款機進行現金存款。惟 HSBC Direct 所核發之金融卡不提供國外提款服務。
  2. 領取、啟用及作廢:
    (1) 您申請之金融卡及密碼函,滙豐會將其分開寄送至您的通訊地址。您應先依滙豐之規定於滙豐開立 HSBC Direct 之帳戶並經核發 HSBC Direct 晶片金融卡(以下簡稱金融卡)後,方能啟用金融卡服務。
    (2) 您自申請日起算逾二個月未領取者,滙豐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3. 密碼變更:您於使用金融卡時,須憑當時有效的金融卡密碼進行操作。您如有變更密碼的需要,可憑原密碼於滙豐以及國內其他金融機構所設置之已參加跨行連線的自動櫃員機或其他設備自行重新設定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
  4. 存款金額之限制:您使用金融卡以滙豐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至您的帳戶不受金額之限制。
  5. 滙豐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您使用金融卡在滙豐自動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1) 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2) 每日最高限額為十五萬元。
    您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1) 每次最高限額為二百萬元。
    (2) 每日最高限額為三百萬元。
    您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1) 每次最高限額為三萬元。
    (2) 每日最高限額為三萬元。
  6. 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您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1) 每次最高限額為(以下同)二萬元。
    (2) 每日最高限額為十五萬元。
    您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1) 每次最高限額為二百萬元。
    (2) 每日最高限額為三百萬元。
    您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1) 每次最高限額為三萬元。
    (2) 每日最高限額為三萬元。
  7. 提款、轉帳限額之調整及其揭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前二條所定之金額,滙豐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並於調整十四日前,於滙豐 HSBC Direct 網站公開揭示之。
  8. 轉帳錯誤,滙豐協助事項:您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您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您通知滙豐,滙豐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1)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 協助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3) 回報處理情形。
  9. 交易差異:您經由自動櫃員機進行各項交易時,應當場清點現金或確認交易內容,如發生交易差異時,您應於交易完成後立即向滙豐提出查核申請。除非您以具體證據證明滙豐登載錯誤外,均應依滙豐記錄為準。
  10. 卡片效力:金融卡於連續兩年內未於自動櫃員機使用(包含查詢、交易及變更密碼等)時,則該卡片自動失效,如果您仍需要使用金融卡時,您需向滙豐重新申請金融卡。
  11. 滙豐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您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滙豐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原留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12.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滙豐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13. 終止金融卡服務:您得隨時終止金融卡服務,但應親自至滙豐或以書面方式辦理,除金融卡遺失應辦理掛失外,並應將金融卡繳還滙豐。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滙豐得隨時終止對您的金融卡服務:
    (1) 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2) 您的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或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3) 您違反法令規定、損及滙豐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14. 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您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您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1) 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滙豐各分行辦理解鎖。
    (2) 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14個營業日內至滙豐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滙豐得將金融卡註銷。
  15. 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您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
    (1) 交易手續費類:
    (i)    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陸元。
    (ii)    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壹拾柒元。
    (2) 服務費用類:
    (i)    卡片解鎖免費。
    (ii)    補/換發新卡:每張為壹佰元。
    前項費用雙方同意自您的 HSBC Direct 活期存款帳戶內自動扣款支付。
    第一項費用如有調整,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 HSBC Direct 網站公開揭示。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非經滙豐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您的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您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滙豐應負賠償責任,但滙豐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16. 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1) 您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即依約定方式向滙豐辦理掛失手續。
    (2) 前項約定方式,應以您安全、便利方式辦理。
    (3)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滙豐已經付款者,視為對您已為給付。但滙豐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您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滙豐負責。
  17. 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您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您應自負其責。
  18. 複製或改製之禁止:您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您如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除依法負刑責外,並應賠償滙豐因此所致之損失。
  19. 滙豐之申訴管道:
    (1) 24小時電話服務專線:(02)8073-3988
    (2) 免付費申訴專線:0800-050-018
    (3) 電子郵件信箱:service@hsbcdirect.com.tw
  20. 其他約定事項:
    (1) 滙豐於提供金融卡服務時如有故意或過失,應負其責。
    (2) 本約定事項若有未盡事宜,依總約定書辦理。
(二)、Visa 金融卡約定事項
您茲向滙豐,申請持用Visa 金融卡,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1. 適用
    使用Visa金融卡時應優先適用Visa金融卡約定事項(下稱本契約)條款,次適用一般金融卡約定事項,如本契約條款與一般金融卡約定事項有牴觸,以本契約條款優先適用。持卡人之刷卡消費額度及刷卡功能需經持卡人申請後方得使用。

  2. 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1) 「Visa金融卡」:指持卡人除得依金融卡契約為一般金融卡之使用外,並得以透過刷卡消費扣款的方式向特約商店取得物品、勞務或其他利益,而委託滙豐於該特約商店向滙豐請款時,將帳款自持卡人指定於滙豐開立之存款帳戶直接轉帳付款所使用之卡片。Visa金融卡無信用卡延後付款功能,亦無預借現金及透支消費功能。
    (2) 「持卡人」:經滙豐同意並核發Visa 金融卡之人。
    (3) 「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4) 「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Visa 金融卡交易之商店。
    (5) 「每日刷卡消費額度」:如無其它特別約定時,係指滙豐核給持卡人每日累計使用Visa 金融卡於國內外刷卡消費之最高限額。
    (6) 「扣款日」:指滙豐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並自持卡人指定之存款帳戶轉帳支付該款項之日。
    (7) 「結匯日」: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滙豐或滙豐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
    (8) 「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本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3. 申請
    (1) Visa金融卡申請人應將個人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滙豐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並於滙豐依規定及程序開立存款帳戶,指定為Visa金融卡於自動櫃員機提款及刷卡消費帳款直接轉帳付款之帳戶(以下稱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2) Visa金融卡持卡人於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職業或職務等留存於滙豐之資料有所變動時,持卡人本人應立即通知滙豐更正,並依滙豐之規定辦理變更。
    (3) 年費: Visa 金融卡免年費。
    (4) 您的Visa金融卡,自申請日起逾 2 個月未領用者,滙豐得將Visa金融卡逕行註銷作廢,如欲重新申請,須酌收補發新卡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並依重新申請新卡手續辦理。本項手續費及期間,滙豐得依據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隨時調整之。
    (5) 持卡人應於新卡發卡後一年內執行開卡作業,逾期未開卡者,滙豐得逕自終止或取消持卡人之Visa金融卡。如欲重新申請,須酌收補發新卡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本項手續費及期間,滙豐得視需求隨時依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調整之。

  4. 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電腦處理及國際傳輸
    (1) 持卡人同意 將持卡人個人資料及於滙豐之交易資料,因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Visa金融卡有關之附隨業務(如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卡片製作及送達,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營運管理需要(包含但不限於行銷、稅務、諮詢顧問服務、行政研究、統計調查分析、徵信及資料管理)、向持卡人推介滙豐各項業務及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及電腦處理,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揭露與滙豐集團成員(定義如後)、滙豐往來或合作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或揭露與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為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
    (2) 持卡人如經與滙豐書面同意或個別商議,同意滙豐得為共同行銷之目的,將持卡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滙豐集團成員、受滙豐委託或合作之第三人為合理之處理運用後,持卡人得隨時以電話方式通知滙豐要求終止本項共同行銷目的之使用。

  5. 刷卡消費額度
    (1) 持卡人Visa金融卡每日國內、外刷卡消費額度,依滙豐就申請卡別及指定轉帳付款帳戶所核給的額度為限,惟每日國內、外刷卡消費金額仍不得超過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內之可用餘額,並與國內自動櫃員機提領限額分開計算,如持卡人因使用需要而需調整刷卡消費限額者須另外向滙豐申請,縱使實際刷卡消費金額仍未達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時,亦同。持卡人國外消費金額係以當地貨幣換算為等值新臺幣,以控制額度。
    (2) Visa金融卡每日累計國內外刷卡消費最高額度預設為新臺幣5萬元。上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滙豐得依本契約約定調整之,惟應於滙豐營業場所或滙豐網站上公告之,並於對帳單內另為通知。
    (3) 不論任何原因持卡人對超過本條第1項所訂限額及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6.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1) 滙豐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合法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而取得商品、勞務或其他利益,並依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2) 持卡人之Visa金融卡屬於滙豐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Visa金融卡。滙豐僅授權持卡人本人在Visa金融卡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Visa金融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客戶使用自動化設備或進行其他交易,就其交易密碼、開卡密碼或其他辦識客戶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3) 持卡人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持卡人如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刷卡消費、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或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時,滙豐得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Visa金融卡。
    (4) 持卡人不得以Visa 金融卡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5) 持卡人違反第2項至第4項約定致生之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6) 持卡人如因交易之特殊性無須於簽帳單上簽名時,除依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對因此所產生之消費款項,持卡人均應負付款相關義務責任。
    (7) 滙豐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但滙豐提供關於信用卡之各項活動、服務或約定,如無特別註明,則專屬信用卡持卡人,Visa金融卡持卡人不適用之。

  7. 契約審閱期
    您於收到核發VISA金融卡七日內,得以第20條第3項所定方式通知 滙豐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則不得解除契約。


  8. 一般交易
    (1) 您收到Visa 金融卡後,應立即在Visa 金融卡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2) 持卡人使用Visa 金融卡交易時,於出示Visa 金融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除免簽名交易外,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3)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Visa 金融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代之。
    (4)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Visa 金融卡交易:
    (i) Visa 金融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ii) Visa 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15條第1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iii) 滙豐已暫停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之權利者。
    (iv) 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Visa 金融卡上之簽名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滙豐同意核發Visa 金融卡之本人者。
    (v) 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所訂限額或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者。但經滙豐特別授權特約商店接受其使用Visa 金融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5) 前項第1款、第2款或第4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Visa 金融卡。
    (6)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4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或以使用Visa金融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滙豐提出申訴,滙豐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依滙豐作業規定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上述情事,滙豐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7) Visa 金融卡具有一般金融卡功能亦可於特約商店使用簽名方式進行刷卡簽帳消費,所有消費款項於消費當時即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圈存保留該筆款項(持卡人無法提領該保留款項),並於扣款日扣款時實際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除該款項清償之。
    (8) 持卡人所持卡片如為表面無凸字卡號之Visa金融卡,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上述卡片因無法拓印出卡號,將無法進行交易。使用滙豐Visa金融卡刷卡消費,僅適用可立即於線上取得滙豐授權之刷卡交易,不接受以未連線方式進行刷卡消費。

  9. 特殊交易
    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網際網路(Internet)、傳真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Visa金融卡付款等情形,滙豐得以電話確認、郵寄相關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10. 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
    (1)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滙豐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
    (2) 持卡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時,應先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當期消費款對帳單寄送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滙豐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滙豐就該筆交易以第12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
    (3) 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販賣交易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其餘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依據滙豐作業規定及VISA國際組織之規範。

  11. 對帳單
    (1) 滙豐應按時寄發對帳單 (對帳單之方式得以書面、自動化設備、電子媒體檔案、電子郵件或網路等方式與指定轉帳付款帳戶的對帳單合併呈現)。如持卡人於當期對帳單寄送日起七日內,仍未收到對帳單,應即向滙豐查詢(至遲不得逾當期對帳單寄送日起十四日內),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郵件、網路或其他經 滙豐同意之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滙豐負擔。除前述之期間外,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請求滙豐補送三個月以內(含)之對帳單,則每次每月份應繳交補送帳單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如持卡人請求滙豐補送三個月以前之對帳單(惟持卡人僅得申請自申請當期起算前一年內之帳單),則每次每月份應繳交補寄帳單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並授權滙豐自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中扣繳,若帳戶款項不足扣款,滙豐得於次月扣款扣到收訖為止,本項費用,滙豐得依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調整之。
    (2) Visa 金融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滙豐者,則以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滙豐應為送達之處所。
    (3) 滙豐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12.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滙豐應予以協助,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
    (1) 持卡人於當期對帳單寄送日起一個月內,如對對帳單所載事項/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滙豐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滙豐協助處理,或請求滙豐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於其同意滙豐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滙豐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進行扣款、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筆交易對滙豐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2) 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滙豐者,推定對帳單所載事項無錯誤,日後不得抗辯拒付。
    (3) 滙豐依第1項後段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經滙豐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滙豐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如該款項已暫時先行返還持卡人,滙豐經通知持卡人後,得於通知之扣款日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扣除該款項支付之,不足部分,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依第13條規定辦理。
    (4) 持卡人如有請求滙豐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應給付滙豐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每筆新臺幣壹佰元,本項費用,滙豐得依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調整之。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由滙豐負擔。

  13. 付款
    持卡人同意於刷卡消費時,滙豐得先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將該應付消費款項予以圈存(持卡人無法提領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滙豐請款時(即扣款日),滙豐再將該應付消費款項轉帳支付之。但如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刷卡消費日起三十個日曆日止仍未向滙豐請款,滙豐即應解除該保留款項。本項圈存之保留款於圈存期間內滙豐仍依原約定利率計息給持卡人。
    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某筆應付消費款項時,滙豐得拒絕扣除該筆之存款餘額,持卡人並應儘速將不足之款項存入該指定轉帳付款帳戶中,如至當期消費對帳單寄送日前一日止仍未存入或仍有不足者,滙豐得自當期消費對帳單寄送日(含)起,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元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收),至應付消費款項全部支付完畢為止,惟本違約金之收取月份最高不超過三個月,上述之費用,滙豐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
    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時,於帳戶警示前已圈存之應付消費款項將不為扣款。惟警示帳戶解除後,滙豐對於該圈存款項將立即依約定進行扣款。
    如持卡人未按時依約繳款,滙豐得將持卡人延遲繳款、強制停卡、催收等不良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惟滙豐須於報送5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14.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1) 持卡人所有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國外以新臺幣交易(含與設於國外之特約商店以新臺幣交易)或於國內以新臺幣交易但仍經國際清算(含辦理退款)或跨國交易時,該筆帳款是以當地特約商店向VISA/MasterCard國際組織請款當天的匯率為準(即帳單上的入帳日期),並依照VISA/MasterCard國際組織的規定與滙豐結算,其結算匯率依VISA/MasterCard國際組織指定之結匯日及國際匯率折算為新臺幣。
    (2) 持卡人應繳付之國外交易手續費,除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應收取之費用(目前VISA/MasterCard國際組織收取之手續費率為消費金額之百分之一)外,每筆另按消費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3) 持卡人授權滙豐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Visa金融卡在國外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若因滙豐授權及與VISA國際組織清算時之匯率變動,致滙豐於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將該筆應付消費款項暫時保留之金額與實際清算金額不同時,以清算金額為實際扣款金額,扣款時存款戶餘額不足支付者,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同意滙豐得依第13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15. 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之Visa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滙豐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惟如滙豐認為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滙豐。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所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滙豐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全部負擔被冒用之損失:
    (1) 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Visa 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2) 持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將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3)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刷卡消費交易自負額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刷卡消費交易自負額(在自動櫃員機從事提領現金、轉帳及一切於自動櫃員機使用金融卡密碼交易部分,仍應依金融卡約定條款之約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之約定):
    (1) 持卡人於辦理Visa 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明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其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持卡人有本條第2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滙豐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1) 持卡人得知Visa 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滙豐,或持卡人發生Visa 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第一筆被冒用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滙豐者。
    (2) 持卡人違反第8條第1項約定,未於Visa 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3) 持卡人於辦理Visa 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後,未提出滙豐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16. 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屆期續發新卡及屆期不予換發新卡
    持卡人發生Visa金融卡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Visa金融卡不堪使用,滙豐得依持卡人之申請免費補發新卡。如持卡人發生Visa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並依15條規定辦理掛失手續,或如持卡人在Visa金融卡仍得正常使用之情形下,因個人原因申請換發卡片,持卡人須繳交補發新卡手續費每張新臺幣壹佰元。本項費用,滙豐得依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調整之。

    滙豐於Visa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20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惟滙豐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卡片使用狀況等考量,立約人同意於Visa金融卡卡片期限屆至時,得不續發新Visa金融卡予持卡人,其舊卡於有效期限屆至後,滙豐得將Visa金融卡刷卡消費功能停止,只保留一般金融卡功能,如持卡人欲使用Visa金融卡刷卡消費功能,應以向滙豐申請開啟刷卡消費功能,並視同接受Visa金融卡約定條款說明之規定。
    Visa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九日內以第20條第3項所定之方式通知滙豐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之新卡者,不在此限。但日後如重新申請者,須酌收補發新卡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
    持卡人申請補發新卡或換發新卡或屆期續發新卡者,應依滙豐同意之方式辦理新卡開卡手續,舊卡於新卡開卡後將停止所有功能。

  17. 抵銷及抵充
    持卡人經滙豐依第20條終止契約時,滙豐得將持卡人寄存於滙豐之各種存款、款項及對滙豐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滙豐所負之債務。
    滙豐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滙豐發給持卡人之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滙豐所負之全部債務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但滙豐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18.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滙豐以書面、法令允許之方式或其他經滙豐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十四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文件通知持卡人,或於法令許可下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滙豐網站上公開揭示,並於該書面、電子郵件/文件或上開揭示內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期間內以第20條第3項所定之方式通知滙豐終止契約:
    (1) Visa 金融卡發生遺失、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通知滙豐之方式。
    (2) 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Visa 金融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3) 有關Visa 金融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持卡人自使用本契約下之各項服務之日起,應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及手續費。該收費標準於訂約後有調整,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滙豐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以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及於滙豐網站公告或營業場所明顯處公開揭示調整內容,同時告知持卡人如不同意調整得於該期間書面通知 滙豐終止Visa金融卡往來及相關約定條款,並配合 滙豐辦理相關終止手續,倘您未於該六十日內通知滙豐終止並仍繼續與滙豐進行Visa金融卡往來時,則視為您業已同意此等修改。
    滙豐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若有變更,其調整頻率為每季一次。
    滙豐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若有變更,其調整頻率為每季一次。但因不可歸責於滙豐之事由致有變更或終止該等權益,或該等調整係有利於持卡人者,不在此限。

  19. Visa 金融卡使用之限制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滙豐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暫時或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1) 持卡人違反第3條第1項、第6條第2項、第3項或第4項者或未於Visa金融卡上簽名者。
    (2)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
    (3) 持卡人以Visa 金融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4) 持卡人受監護宣告或依破產法聲請和解、破產、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5)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依破產法聲請或被聲請和解、宣告破產、該法人依公司法聲請或被聲請重整、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6) 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7) 持卡人如使用Visa金融卡不當或滙豐研判持卡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並收回Visa金融卡予以作廢。
    (8) 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者。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滙豐事先通知或催告後,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者,滙豐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於情節重大必要時暫時或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之權利:
    (1) 持卡人違反第3條第2項,滙豐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或持卡人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足以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2) 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於扣款日時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3) 持卡人違反第5條第2項約定超過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使用Visa 金融卡交易者。
    (4) 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5) 持卡人因本條第1項事由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或Visa 金融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或Visa 金融卡契約者。
    (6) 持卡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7) 持卡人因其他債務或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8) 對滙豐(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其他債務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
    (9) 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10) 如有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終止保證或有具體事實足以證明其信用貶落,經滙豐通知變更或追加保證人而未辦理者。
    (11) 持卡人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有所變動,有具體事實足供滙豐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滙豐於第1項或第2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滙豐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之全部或一部金額或使用Visa金融卡之權利。

  20. 契約之終止
    持卡人得隨時以第3項所定之方式通知滙豐終止本契約。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1項或第2項之事由,或Visa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者,滙豐得以書面或其他經滙豐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持卡人因第16條第3項、第18條或本條第1項之事由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應將Visa金融卡截斷並註明事由寄回滙豐或以電話向滙豐索取 "Visa金融卡服務申請書" 並填妥寄回滙豐或依滙豐同意之方式處理後,始生終止或解除之效力。
    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契約如終止時,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持卡人不得再使用Visa金融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滙豐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卡片使用狀況等考量,於不停止持卡人使用一般金融卡功能及終止本契約之情況下,得事前通知持卡人停止或取消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之刷卡消費功能。
    持卡人死亡時,滙豐得立即將已消費款項登抵扣款。


  21. 業務委託
    持卡人同意滙豐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如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 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卡片製作及送達,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等【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搜集及處理】),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滙豐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持卡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持卡人同意滙豐或其他第三人之合作關係或名稱或組織變更時,本約定條款仍繼續有效,持卡人無需簽署其他文件,仍願遵守本契約之各項規定。

  22. 其他約定事項
    持卡人除本契約外,另應遵守滙豐帳戶及金融卡之相關約定。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滙豐作業規定及銀行慣例暨有關法令辦理或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八、公共事業費用代繳費用

  1. 您委託滙豐代繳公共事業費用,應先指定代繳之存款帳戶並提示該委託項目之費用收據或通知單據正本或影印本,並據以填具「委託代繳公共事業費用申請書」。
  2. 滙豐自接獲您的「委託代繳公共事業費用申請書」,且取得各該公共事業機構同意後,始提供代繳服務。在未取得同意前之各月份費用,仍應由您自行繳納。
  3. 滙豐之代繳服務,係以您指定存款帳戶餘額足敷委託自動撥付各項公共事業當月應繳費用為先決條件(即您指定之帳戶應保持足夠餘額)。如因存款不足或其帳戶之存款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事故無法代繳,滙豐除將繳費資料退回各該公共事業機構外,並得終止代繳之約定,因此所致之損失與責任概由您自行負責。
  4. 您在未終止代繳委託前,如自行結清代繳帳戶或由滙豐依約終止所指定之存款帳戶時,即視同自動終止代繳約定,其因此所生之損失及責任,由您自行負責。
  5. 如您欲變更代繳服務事項時,應填具「委託代繳公共事業費用變更申請書」。在滙豐得到公共事業機構通知確認前,您應自行負責繳納其應繳費用。
  6. 您委託代繳各項費用之用戶編號或號碼經有關公共事業機構更改時,於滙豐接獲該等公共事業機構通知後即依新用戶編號或號碼所發生之費用,續自您指定帳戶逕行撥付代繳。
  7. 您對公共事業費率金額之計算暨退補費等事項,如有疑義,應自行向公共事業機構洽詢,您如有住址遷移、過戶、停用等變動事項,應即向各有關公共事業機構辦妥應辦各項手續並通知滙豐,其因未辦或遲延辦理各項手續所致之損失及責任,由您自行負責。
  8. 若因公共事業機構作業疏忽或因您已另行委託其他代繳機構辦理代繳,除滙豐於處理時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對於您因此而受之損失概不負責。
九、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國外有價證券服務(請注意:本項服務的項目及內容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滙豐完成所需的相關機制及系統的建置為限。就滙豐將來正式提供本項服務的時點及屆時所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內容,滙豐將另行公告於滙豐 HSBC Direct 網站。)

您為進行投資及財產管理之目的,玆以委託人兼信託受益人的身分,選任滙豐為受託人,以特定金錢信託(以下簡稱「本信託」)方式,將您的信託資金按您的指示投資於國內╱國外有價證券(以下簡稱「投資標的」)。您知悉並同意本信託投資將以滙豐名義依信託關係持有,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1. 一般約定事項:
    (1) 信託期限:本信託期限為不定期,但滙豐及您皆得隨時依本項第20款的規定終止雙方的信託關係。
    (2) 投資範圍及幣別:於相關法令許可的範圍內,滙豐將依您的指示,將信託資金投資您指定的投資標的。您依本信託方式可投資之投資標的範圍,以滙豐選定受理者為限。本信託資金投資幣別得為新臺幣及╱或滙豐 HSBC Direct 已提供的外幣。
    (3) 受益人:依本條所得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以您本人為限,且不得變更受益人。
    (4) 投資性質:本條之特定產品名稱及內容詳見滙豐 HSBC Direct 網站上各相關產品說明書等,您同意滙豐得依您指示投資於下列產品或為下列交易:
    i. 以信託財產購買滙豐總行及其分行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
    ii. 以信託財產購買屬信託業法第7條所指滙豐之利害關係人所承銷的有價證券。
    iii. 以信託財產與滙豐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25條第1項以外的其他交易。
    iv.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的行為。
    (5)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規章:
    i. 本信託投資須遵守各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交易市場所訂定的發行辦法(如發行條件、商品發行種類等)、作業規定及其他規定及其應適用的法令規定。
    ii. 如按相關金融市場處理各項投資標的商品的慣例或該項投資標的所應適用的法令規定,有任何投資人所應繳的稅賦,悉由您自行負擔。
    iii. 滙豐自各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所收訖的收益為本信託資金的收益,倘因發行機構的發行辦法、作業規定訂有於特定情況下,投資人須強制贖回的規定時,您同意無條件辦理。對因強制贖回所生的一切損失,亦概由您自行承擔。
    (6) 受託人規章:
    i. 滙豐於辦理本信託業務時,得對每一項申購及贖回等事項,訂定最低金額的規定及相關作業準則,前開規定及相關作業準則一經滙豐告知或公告於滙豐 HSBC Direct 網站時,您均無異議並願遵守。
    ii. 您因本信託關係所生的權利,非經滙豐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設質。
    iii. 滙豐履行本信託事項應以您的指示辦理為限,除非您已依相關規定給予明確指示,否則滙豐並無權利或義務依自己的判斷,就您的投資,為您作任何決定或行為。
    iv. 您以本信託方式所申購的投資標的,如申購後該投資標的之發行評等,及/或該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或評等機構不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或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無法依投資標的發行條件履行債務時,滙豐得將上述資訊以滙豐所認定適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書面或於滙豐 HSBC Direct 網站上公告)通知您,您同意並了解,縱滙豐將上述資訊或將其他與交易內容相關變動資訊通知您,亦不得視為滙豐即負有監督及通知投資標的交易內容變動的資訊予您的義務;此外,滙豐亦無權利為您作任何決定或行為,您就此是否須進一步對滙豐為交易指示,仍應依您的判斷審慎考量之。
    v. 滙豐接受您的信託資金以本信託方式所投資的投資標的均屬信託財產,滙豐將其與滙豐的自有財產分別記帳管理,並依法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如實按本條約定事項履行。
    vi. 除依法令及本總約定書有特別約定外,滙豐對本信託、交易資料及因本條約定事項所知悉您的秘密,應負保密責任,不得無故洩露予第三人。
    (7) 申購指示:
    i. 您如欲利用滙豐所提供本信託投資服務,並指示滙豐申購投資標的時,應依滙豐同意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網路或電話服務等方式)辦理,並應依其相關規定進行申購。如您為申購指示時,尚未於滙豐開立 HSBC Direct 信託帳戶,您仍須依規定先辦理滙豐 HSBC Direct 信託帳戶開立的相關手續。
    ii. 以新臺幣為本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者,您應將新臺幣資金交與滙豐,再由滙豐將信託資金折換為您指定投資的國外有價證券計價的外幣;以外幣為本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者,您應提供滙豐依該有價證券計價的外幣資金,有關的新臺幣結匯及申報應由您自行辦理。
    iii. 您於指示申購投資標的時,您應依滙豐的規定支付申購手續費。該等費用的金額、幣別或費率概依滙豐的規定計收。
    iv. 您應保持足夠存款於您的活期存款帳戶中,以供滙豐依您指示辦理申購投資標的時所需之扣款。如您的活期存款帳戶餘額不足支付申購投資標的之扣款時,滙豐即不執行該筆指示之交易。如因此產生任何損失,您應自行負責。
    v. 滙豐依您指示為投資標的申購時,可將您的購買指示與滙豐其他客戶同一投資標的之購買指示彙集處理後,由滙豐提出合併投資標的總額的購買指示。您的投資標的收益(及孳息),應依滙豐所定的方式,按您及滙豐其他客戶就同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分配之。
    vi. 您謹此明確表示已知悉並同意:縱任何基金管理公司、有價證券發行或經紀機構、國外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投資標的相關機構」)已收到滙豐的購買指示,但其並無接受滙豐全部或一部分購買指示的義務;而滙豐亦無責任確保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接受是項投資,亦不承擔任何損失(包括因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拒絕或延遲接受購買指示而導致您失去投資機會所衍生的任何損失)。
    vii. 滙豐應將您的信託資金所實際購得投資標的之受益權單位數、投資單位數或有價證券數量及每受益權單位、投資單位或有價證券的申購價格或單位價格,以電子郵件通知您。
    (8) 信託資金帳戶及其保管、收益及費用的計算分配等:
    i. 滙豐依本項第7款之6規定出具予您的電子郵件通知僅係滙豐收訖該筆信託款項及確認投資標的之證明,並非表彰您實際信託金額或其實際投資內容或其投資標的之價值或其他權利的憑證。您與滙豐間實際信託金額及您實際投資的投資標的之內容,悉以滙豐依各次交易文件所列記的帳載記錄為準。倘滙豐的帳載紀錄因投資標的相關機構通知並確認其交易內容有錯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相關記載有錯誤時,您同意滙豐得逕行更正後通知您。
    ii. 您了解您經由本信託所投資的投資標的之價值將隨各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所公告或通知該基金、有價證券的每一受益單位資產淨值、投資單位或有價證券的市價及該投資標的所生的孳息及其他應付費用(其金額悉依各投資標的相關機構的規定)的變動而變動。您了解並同意滙豐辦理本信託業務相關交易時,可能自發行機構或交易對手取得款項作為滙豐收取的信託報酬。
    iii. 您有關投資標的之買賣、交割、保管、投資收益及孳息的領取及有關的各項權利義務的行使(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受益人、股東或債券持有人權利義務的行使等)等事宜,由滙豐依信託關係全權處理,但遇發行機構或基金管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且決議事項中包括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的事項者,滙豐將即時通知您,並於彙整各投資人意見後辦理。
    iv. 如按金融市場處理投資標的之慣例或依投資標的所應適用的相關法令規定,而發生投資人所應繳付的各項費用或稅賦,悉由您自行負擔。
    v. 滙豐自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所收訖的收益為您信託資金帳戶的收益,您了解並同意您所投資的投資標的之計算及分配等事宜,係依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提供的產品說明書所列計算方式為基礎或依投資標的發行機構的給付條件規定辦理。除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另有規定或滙豐另為通知者外,滙豐應於接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匯入款項後,將所得款項扣除有關稅賦及相關手續費後,依內部作業程序,將該等受分配現金收益的淨額,全數自動存入您的滙豐 HSBC Direct 活期存款帳戶。您茲此同意滙豐無須另經您授權,即得逕依前述規定為之。
    (9) 投資標的贖回或出售款項的處理:滙豐於受理您對投資標的贖回或出售的申請時,應依各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或投資標的有關贖回或出售的規定辦理。滙豐在接獲投資標的相關機構入帳通知後,即依內部作業程序將所得款項於扣除有關稅賦及費用後匯入您指定的滙豐 HSBC Direct 外幣活期存款帳戶(若為外幣信託)或滙豐 HSBC Direct 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若為新臺幣信託)。但若贖回款為外幣,而您原係以新臺幣信託申購投資標的者,則本行應先將所得的外幣款項兌換為新臺幣後,再依前項處理。滙豐為您從事前開買賣外匯如須您配合時,您應即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於簽署相關的結匯書表。滙豐並得於您為配合前,暫緩款項的結匯及撥付。惟滙豐未能實際收訖該等款項時,滙豐即無對您付款的義務。
    (10) 信託服務的有關費用:
    i. 您同意於申購投資標的時,支付滙豐申購手續費;於贖回或出售投資標的時,按贖回或出售的價格支付滙豐信託保管費;於所投資基金轉換時,支付滙豐轉換手續費。該等費用的金額、幣別或費率依本行與您約定之費率表計收。您並同意滙豐得逕自贖回或出售款項中扣抵前述手續費或信託保管費。
    ii. 該等費用如有調整,滙豐應至少於生效日60日前通知或公告,但有利於您者不在此限。
    (11) 最低投資、贖回、出售、轉換金額:滙豐辦理本信託業務,得對每一項投資及其贖回、出售、轉換等事項,訂定最低金額的規定並制定相關作業規則,此項規定或相關作業規則一經滙豐通知您或公告於滙豐 HSBC Direct 網站時,即對您生拘束的效力。
    (12) 強制贖回:
    i. 您依其登記註冊國、設立國、國籍國、居住國、或所在國的法令規定,您可能無法投資或持有某項投資標的,或依據滙豐之主管機關所頒布的法令規定,滙豐就某項投資標的不得辦理本信託服務,遇有上述情事,滙豐有權拒絕執行您就投資該項投資標的所為的各項交易指示,滙豐並得通知您終止以本信託資金投資該筆投資標的之契約及 / 或自動贖回您持有的該項投資標的,您同意無條件辦理。
    ii. 您以信託資金投資海外商品而對滙豐所指示的交易行為,如疑似為洗錢之交易時,滙豐除得拒絕執行您就投資標的所為的交易指示外,另得通知您終止以本信託資金投資投資標的之契約,並自動贖回您持有的全數或部分投資標的。
    (13) 投資標的相關機構之規定:
    i. 您瞭解滙豐依您指示投資、贖回、出售或轉換投資標的時,僅能於各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所規定的交易時間內辦理。
    ii. 您對投資標的相關機構的投資作業規則,暨投資標的每一受益權單位資產淨值、投資單位或有價證券的市價及有關費用的計算方法等,均無異議並願遵守。如投資標的相關機構的作業規則允許其於特定情況下強制贖回或出售您所投資之投資標的,您同意屆時無條件配合辦理。對因強制贖回或出售所生的一切損失,亦概由您自行負擔。
    iii. 滙豐於接獲投資標的或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有關增(減)資、解散、清算、變更(包含名稱、計價幣別、計算方式或投資數額等)、合併、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的通知時,或投資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致滙豐不能依您的指示履行信託事項時,您同意配合辦理或終止是項投資,其所生的一切損益、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概由您負責。
    (14) 風險揭露:您為投資標的之運用指示前,已詳閱該投資標的之各項投資文件,並瞭解其相關風險如下:
    i. 該項投資的各項相關風險均應由您自行承擔。此項投資的投資風險包括本金、利息損失的風險(即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可能無法或及時償還本金或給付利息)、價格波動、匯兌風險、信用風險、政治風險。此外,若投資標的以外幣計價,您必須注意到匯率變動風險的實質影響。在最差情況下,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投資標的過去的績效不代表未來的表現,其價格可能上揚或下跌。投資標的之任何本金保障與 / 或利息保證僅由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提供並僅為發行機構的風險。您申購投資標的所交付滙豐的款項為信託投資資金,並非存款,故無利息產生,也並不構成滙豐及滙豐集團成員之債務,亦非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理賠項目。滙豐及滙豐集團成員未就投資標的之付款為任何保證(惟於法令允許下及本條約定事項另有明示的規定外不在此限),亦未就其投資收益或盈虧為任何保證。其相關費用及稅賦亦悉由您負擔。
    ii. 若您的投資標的有存續期間的限制,但您欲於到期日前贖回投資標的,會產生因市場價格波動而損失投資本金的可能性,並無法獲得由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提供的本金保障與 / 或最低保證投資到期收益率與 / 或利息保證。就本金保障與 / 或最低保證投資到期收益率保證與 / 或利息保證的條件,您應參閱各產品說明書以瞭解細節,且係基於其獨立的判斷而選定為此項投資。滙豐建議您在簽訂此產品合約前徵詢專業獨立的意見。
    (15) 滙豐的免責:滙豐對您依投資標的之資料或其他有關投資標的之投資組合的資料而進行任何基金、投資單位、有價證券的購買、持有、出售、轉換或贖回等作為或不作為所蒙受或發生的任何費用、支出、負債、義務、罰款、請求、法律程序、訴訟、虧損或任何其他性質的損失,皆不負任何責任。
    (16) 稅則:依現行相關稅法規定。如有須辦理扣繳或填發扣繳憑單的情形,滙豐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17) 無效、不合法或無法執行:本條約定事項或任何交易確認書所載的一或多項規定如被認為無效、不合法或無法執行,本條約定事項或任何交易確認書的其他規定不受影響。
    (18) 身分限制:您從事本信託投資不得具有美國公民或居民的身分。您承諾於取得美國公民或居民身分後,應立即通知滙豐並贖回或出售所投資之投資標的。若您不為通知,或通知後不為贖回或出售時,其責任概由您自行負擔。
    (19) 特別同意:
    i. 您茲特別同意於滙豐進行投資您指定之投資標的前其已交付滙豐的信託資金,及依您指示贖回或出售投資標的所得款項以及因任何原因以金錢形式存在的信託財產,皆得存放於滙豐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得與滙豐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25條第1項以外的其他交易。前述利害關係人的範圍依信託業法第7條規定。
    ii. 您特別同意滙豐處理信託業務人員得在處理信託業務必要範圍以及為行政、管理及行銷之目的,將您的往來、交易資料揭露予滙豐其他部門的人員。
    (20) 信託終止:如您擬終止與滙豐間的本信託關係時,您應至少給予滙豐十四天前的書面通知,如滙豐擬終止與您的本信託關係時,滙豐應至少給予您三十天前的書面通知。本信託關係一經終止時,滙豐將立即贖回或出售您的信託資金所投資之全部投資標的,並應將贖回或出售所得款項扣除各項相關費用及稅賦後,返還予您,或將該款項直接轉入您指定的帳戶。
  2. 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特別約定事項
    (1) 定期定額信託申購:
    i. 您申請辦理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投資標的時,應依滙豐同意方式(包含但不限於電話或網路服務等方式)辦理,並應依其相關規定進行定期定額信託申購。
    ii. 於信託期間,您同意授權由滙豐以自動扣帳方式於您指定的日期(逢非營業日則順延),自您所指定的滙豐 HSBC Direct 活期存款帳戶(新臺幣活期存款或外幣活期存款)或滙豐信用卡帳戶,逕行扣除您指定的定額投資金額及申購手續費,以投資於您指定之投資標的。但使用信用卡扣款者,另需依滙豐之相關信用卡等作業規定辦理。
    iii. 您若以新臺幣扣款方式為定期定額外幣信託者,您同意滙豐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的規定,於定期定額信託的每筆扣款金額或每人同一日累積的扣款金額未逾規定的金額內,據實代您為結匯的相關手續及申報,就滙豐依本授權事項所代辦結匯的手續及申報內容,您同意悉數承認。滙豐對於您使用外匯額度的情形並無義務主動查詢,但如滙豐獲知您已超出法定的結匯額度時,滙豐有權不執行其扣款的委託。
    iv. 滙豐於指定扣款日即進行電腦扣款作業,您指定的存款或信用卡帳戶應於扣款的前一營業日留存足額的扣款金額或信用額度,否則若因帳戶金額或信用額度不足,或信用卡無法取得授權時,您同意視為該月份不為信託投資;若扣款日有數筆扣款款項而存款餘額不足時,則以滙豐扣款作業處理先後順序為準,您不得指定或異議。
    v. 您以信用卡帳戶扣款,一旦扣款成功即屬投資交易成功,您如欲取消交易,則您須以基金贖回或有價證券出售方式辦理。若您原設定的信用卡因遺失、升等或其他原因而獲滙豐核發新卡時,您應立即通知滙豐進行定期定額信託資金的扣款帳戶變更;若您未為即時通知而導致您失去投資機會所衍生的任何損失,概由您自行負擔。
    vi. 您以存款或信用卡帳戶扣款時,就任一投資標的之定期定額投資,若無法扣款連續達三期者,視同您終止該投資標的之定期定額投資扣款的意思表示,滙豐將立即終止其扣款服務(但其他投資標的順利扣款的定期定額投資扣款服務不受影響)。已扣款申購完畢之投資標的將繼續留存於您的滙豐 HSBC Direct 信託帳戶,但您得依本條第1項第9款及第2項第2款規定申請辦理該投資標的贖回或出售。
    (2) 贖回、出售及轉換
    i. 您可就您原選定之投資標的,隨時指示滙豐贖回,或就同一基金公司下之投資標的且為滙豐選定受理的投資標的範圍內互為轉換;但如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或滙豐就贖回、出售或轉換的時間、數量、程序或其他相關事宜有所限制時,您同意依其規定辦理。
    ii. 相同基金管理公司間的基金轉換若涉及不同幣別間的兌換,悉依基金管理公司所定匯率為準。
    iii. 若您選擇以信用卡帳戶扣款而於該信用卡遭強制停卡時,您同意滙豐得選擇於任一投資標的交易日,就您已投資的全部或部份之投資標的,逕行辦理贖回或出售,並終止本信託投資關係。您並同意滙豐得就您對滙豐之逾期信用卡未付帳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費用,以贖回或出售之投資標的所得款項逕行抵銷。如有剩餘,將存入您的滙豐HSBC Direct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或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
十、交易明細及核對
  1. 您與滙豐 HSBC Direct 的往來帳目及最近交易明細,滙豐 HSBC Direct 網站上將提供電子對帳單供您下載查詢,除經滙豐另行同意外,滙豐不另發給存摺或書面帳單。
  2. 請您在每次使用滙豐 HSBC Direct 服務或電話服務後,核對交易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請在使用完成日起四十五天內通知滙豐查明。
  3. 滙豐會在每月定時以電子郵件通知您至滙豐 HSBC Direct 網站下載上個月的電子對帳單,請您在收到通知後四十五天內核對。如您核對後發現滙豐 HSBC Direct 網站上的電子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如前項所述四十五天的查核期間內通知滙豐,否則視為核對無誤。
  4. 對於您的前述通知,滙豐會立即進行調查,並在通知到達滙豐之日起三十天內,將調查的情形或結果通知您。
十一、稅務負擔及費用扣除
  1. 您自使用本總約定書下之各項服務之日起,應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 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滙豐自您的帳戶內自動扣繳。該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滙豐應於調整日 六十日前於滙豐網站上明顯處公告調整的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您調整後的費用,同時告知您您可於該期間內終止本總約定書。若您逾期未終止本總約定書,您將被推定承認該調整。
  2. 您在本總約定書下所收取的各項收益,依照中華民國法令規定應繳納的相關稅捐及費用,應由您自行申報及負擔,您並同意授權銀行自您的帳戶內自動扣繳。
  3. 您同意滙豐可以在法令允許範圍內,扣除您各項存款帳戶(包括但不限於滙豐 HSBC Direct 帳戶,及您在滙豐開立的其他帳戶)內的存款,並抵償您與滙豐往來所應負擔的稅捐、應付給滙豐的各項費用,以及應償還滙豐的墊款。
十二、外匯匯兌及申報
  1. 您在本總約定書下的交易如果必須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匯,請您依有關法令的規定,據實申報並填寫「結購」或「結售」外匯的申報書。在申報外匯時,如因法令規定變更或因您已用滿相關的外匯結匯額度,導致不能結匯時,滙豐將無法受理,若因任何原因已受理,滙豐可將超出的結匯金額沖回。
  2. 您的交易指示如果牽涉貨幣轉換時,滙豐得依交易執行時的匯率計算;您應自行負擔匯兌損失的風險。如您的交易指示未超過中央銀行規定的每筆結匯免填申報書限額,滙豐將依有關外匯法令規定及預先設定的結匯性質代為申報。
十三、修改或增補
  1. 除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有關本總約定書的修改或增補,滙豐 HSBC Direct 網站都會在修改或增補生效日(以下簡稱「生效日」)十四天前公告該修改或增補之內容,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您,同時告知您可在生效日開始前(即前一日24:00前)終止本總約定書。
  2. 若您不同意滙豐的任何修改或增補,您可在生效日開始前隨時通知滙豐終止本總約定書,並配合辦理終止手續;如您逾期未通知滙豐終止本總約定書,並仍繼續與滙豐進行本總約定書下的各項存款、交易或服務,則視為您已同意該修改或增補。
  3. 滙豐如擬變更或增設轉入靜止戶、起息點、帳戶管理費之相關金額或條件時,滙豐 HSBC Direct 網站都會在生效日六十天前公告該修正之內容,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您,同時告知您可在生效日開始前終止本總約定書。
十四、責任免除或補償
  1. 除非是滙豐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導致,滙豐對任何服務行為在您身上產生的直接、間接或其他損失、損害,均不負任何責任。
  2. 滙豐對任何依約定程序並以正確密碼所作的指示,不負任何查證或核對真實性的責任,皆認定該指示是您或您的授權人所為。
  3. 對於他人詐欺或未經您授權而使用您的資訊或密碼,除非原因是來自滙豐對資訊系統控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滙豐對您因此致生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4. 如因各有關交易當事人間(包括您、滙豐、滙豐的往來銀行及代理機構)或金融資訊服務事業的傳真線路、電腦、通訊傳輸設施故障或中斷,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滙豐、往來銀行、代理機構的事由所造成遺漏、錯誤或遲延,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天災、戰禍、恐怖活動、罷工、自然災害等非滙豐造成的通訊系統故障,或滙豐及其委任人在合理情況下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上述情況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及無法履行、遲延履行本總約定書下的義務,滙豐及滙豐的委任人不會對您負任何責任。
  5. 所有關於本總約定書的服務記錄(如:交易方式、金額,及申請時間、日期、處理情形),應以滙豐記錄為準,除非您以具體證據證明滙豐登載錯誤。
  6. 如果您透過滙豐交易而取得不當利益,不論故意、過失或其他原因,都應負責將此不當利益歸還滙豐。
  7. 如果因不可歸責於滙豐的原因,導致滙豐因本總約定書或與本總約定書有關的一切爭議或糾紛,或與第三人進行訴訟、爭訟、仲裁或其他程序而負擔責任、損失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稅捐、稅賦、規費或其他費用),應由您來負擔。您應無條件補償或賠償滙豐,並同意滙豐從您在滙豐的各項存款帳戶(包括但不限於滙豐 HSBC Direct 帳戶及您在滙豐開立的其他帳戶)中扣抵這些費用。
  8.  
    (1) 滙豐在本總約定書中對您所負擔的義務,您只能以中華民國法令向滙豐請求履行,不能向滙豐以外的任何滙豐集團成員主張任何權利或請求。
    (2) 如果因法令改變對滙豐的匯兌或移轉限制、徵收、資產凍結、非自願性的移轉,或因戰爭、內亂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滙豐的原因,導致滙豐未能履約時,滙豐及滙豐集團成員得予免責。
    (3) 您應遵守所有與本總約定書相關的帳戶、活動或交易有關的法令規定。如因下列原因導致滙豐負擔責任、損失、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稅捐、稅賦、規費或其他費用)及債務時,您應補償或賠償滙豐:
    (i) 您在滙豐開立帳戶。
    (ii) 滙豐提供服務給您或與您交易。
    (iii) 您違反滙豐任一約定書(包括但不限於本總約定書)的規定。
    (iv) 您違反法令規定。
  9. 如因滙豐處理疏失、或有第三人誤寫帳號或戶名、或其他原因而導致帳務處理錯誤,滙豐將做更正,如錯誤的存入款已被支用,經滙豐通知,您應立即返還這個錯誤款項及衍生的利息。
  10. 就本條所約定之各項內容,但若您與滙豐所簽訂的「滙豐 HSBC Direct 網路服務約定書」另有約定,則定於該網路服務約定書之約定應予優先適用。
十五、抵銷或抵充

您對滙豐所負的任一筆債務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因本總約定書所生,或因您與滙豐的其他往來所生),如果在期限內無法履行或清償,或滙豐認為必要時(如您遭受破產宣告,您的財產遭受法院扣押、假扣押、強制執行、稅捐單位或其他機關的行政執行,您使用票據遭拒絕往來或其他行政處分,有事實足以證明您有信用貶落的可能,您涉及非法活動或滙豐依法或依約行使抵銷權等),滙豐可終止您在滙豐的各項存款帳戶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滙豐 HSBC Direct 帳戶及您在滙豐開立的其他帳戶及其服務),並有權依法對您先前開立帳戶(包括但不限於滙豐 HSBC Direct 帳戶及您在滙豐開立的其他帳戶)的存款作必要處分,並以其餘額抵償您對滙豐的各項債務;且抵銷或抵充的債務內容及先後順序,在不違反法令強制規定範圍內,由滙豐自行決定。

十六、資料的處理使用及委外作業
  1. 滙豐、同業、往來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徵信單位、政府機構、其他經金融主管機關(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為完成跨行服務所須之機構、滙豐關係企業、滙豐選定的特約廠商或委託第三人,可以因處理您與滙豐的往來交易、為滙豐從事相關法令所委託或規定事項等目的,依相關法令蒐集、處理(包括委託第三人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您同意滙豐及前述等人可自行判斷並決定上述目的是否消失。
  2. 您同意滙豐可以依其判斷,將您的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基於任何目的(包括防制洗錢、詐欺、稽核、第三人提供服務、債務催收、恐怖份子調查,或任何主管機關、法令的要求)提供給下列等人,並可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包括委託第三人處理)、利用或在國際傳輸您先前開立的資料:
    (1) 計畫與滙豐洽談併購者;
    (2) 受滙豐委託處理事務者;
    (3) 滙豐之母公司、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滙豐控股公司(HSBC Holdings PLC)及其下所有子公司與關係企業(以下合稱滙豐集團成員),及;
    (4) 中華民國、英國、香港及其他對滙豐及滙豐集團成員有管轄權的金融主管機關、司法或其他政府機構。
  3. 滙豐可以把提供給您的服務、或您與滙豐往來交易處理事項的部份或全部(包括但不限於行政、電信、電腦、系統作業、資料登錄、處理、輸出、後勤作業、文件掃瞄作業、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交付郵寄、轉匯、存款、付款、交換、徵信及催收等各項與滙豐處理交易及作業有關的事項),轉讓或委託給其他國家(包括英國在內)的滙豐集團成員,或任何第三人代為處理;您並同意滙豐可將您的個人及交易資料,在必要處理範圍內提供給滙豐委任的第三人。
十七、防範犯罪的偵測及調查
  1. 滙豐及滙豐集團成員,為了遵守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公共及監管機關,就有關防制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對任何可能受制裁人士或團體提供金融及其他服務所定的法律、規則及要求,可以自行或指示其他滙豐集團成員(或受其指示),採取依滙豐或該等集團成員自行認定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則及要求的適當行動。
  2. 這些行動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對透過滙豐及滙豐集團成員的系統發出、由您或他人代您發出的付款通知及其他資料或通訊進行截查或審查;如果有任何名字與受制裁人士或團體的名字近似,滙豐及滙豐集團成員將會進一步查證其是否確實為該等受制裁人士或團體,或自行停止或終止、撤回或拒絕進行交易、接受指示或要求或提供服務,並自行調整帳目。
  3. 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滙豐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都不會對下述情況導致的損失或損害(不論屬直接或間接損失或損害,及包括但不限於收益或利息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1) 滙豐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根據這些法律、規則及要求,而決定採取的全部或部分步驟導致的延誤、未能處理任何付款通知或其他資訊的延誤、未能執行與帳戶有關或提供服務給本人的責任、義務;
    (2) 滙豐在本條款下行使的任何權利。
  4. 在某些情況下,滙豐採取的行動可能導致無法處理或延誤處理某些資料。因此在採取該行動期間,有關該行動對象的付款通知或其他資料及通訊,滙豐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都不保證在系統取用該資料時,該資料的準確性、適用性和及時性。
十八、禁止轉讓

您因本總約定書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及當事人地位,不可轉讓給任何第三人。

十九、通知與基本資料變更
  1. 除本總約定書另有約定外,您如有任何事要通知滙豐,應用電子訊息或電話方式為之。
  2. 您在滙豐 HSBC Direct 登記的個人基本資料(包括中英文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應用您開戶時所填的申請表資料為準,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滙豐 HSBC Direct 網站公告的方式通知滙豐。除了您的通訊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外,您的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在滙豐 HSBC Direct 及滙豐其他服務系統為共同登載使用,您如果依本總約定書或其他約定書規定,向滙豐通知變更這些個人基本資料時,都將在各服務系統中同步變更。如果您依本總約定書規定變更滙豐 HSBC Direct 中的通訊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時,您聲明同意這些資料在滙豐其他服務系統中可以同步變更,滙豐應同步變更您在滙豐其他服務系統中登記的這些資料;如您依滙豐其他約定書規定變更滙豐其他服務系統中的通訊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時,您聲明同意這些資料在滙豐 HSBC Direct 中可以同步變更,滙豐應同步變更您在滙豐 HSBC Direct 中登記的這些資料。
  3. 除本總約定書另有約定外,滙豐如果有任何事要通知您,會以電子郵件寄到您在開戶時登記或日後變更的電子郵件信箱;且從滙豐 HSBC Direct 寄送電子郵件至這個電子郵件信箱時,滙豐對您的通知將被視為已送達給您。
  4. 滙豐如要以書面通知您時,會寄送到您在開戶時登記或日後變更的通訊地址,且從滙豐發出、經過一般的郵遞時間後,滙豐對您的通知將被視為已送達給您。
二十、終止
  1. 除非本總約定書另有約定外,您可以隨時終止本總約定書,但應以書面通知滙豐並配合辦理相關終止手續。除非本總約定書另有約定外,滙豐如要終止本總約定書時,會在終止日三十天前以書面通知您;但如果您有下列情事之一,滙豐可以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您終止本總約定書:
    (1) 您未經滙豐同意,擅自將本總約定書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或當事人地位轉讓給第三人。
    (2) 您受法院破產宣告。
    (3) 您違反本總約定書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
    (4) 您違反本總約定書的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無效。
  2. 如滙豐依本總約定書第十五條約定,在終止日為抵銷或抵充後,您的帳戶內仍有餘額,在不違反相關法令或滙豐規定的情形下,滙豐會在本總約定書終止後,將這些餘額返還給您。

二十一、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您因本總約定書產生或相關的一切爭議或糾紛,其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方式及效力等,都應依中華民國法律或銀行交易慣例處理,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二、爭議處理管道及其他揭露事項

因滙豐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爭紛之處理及申訴管道,以及其他依法令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請參見滙豐網站法定公開揭露事項。

二十三、契約譯本

本總約定書備有英文版本,以利外語使用人參考。請注意中、英版本條款內容如果有差異,應以中文版本為準。

滙豐貼心地提供您七天審閱期,請您在這段時間詳讀本總約定書的全部條款內容。審閱期後,您如果同意簽署本總約定書,滙豐將視為您已完全詳讀各項規定,並同意遵守本總約定書的全部條款。

本人聲明在簽署本總約定書前,已詳讀及檢視滙豐所提供,為申請滙豐 HSBC Direct 服務的所有申請表(包括但不限於本人個人資料及約定轉帳帳戶),本人已另行簽署前開申請表,並聲明本人於申請表所填寫的內容在簽署本總約定書時,是真實而無任何錯誤、遺漏或與本人真意有不相符的情形。

本人茲確認已收到本總約定書正本乙份無誤。



身分證字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簽署 :
(A) (B)
1.本人聲明並確認在滙豐 HSBC Direct 所開立的帳戶,除本人另有書面特別指示外,以上開的指示印鑑/簽章樣式為留存印鑑;該印鑑/簽章樣式並同時留存於滙豐 HSBC Direct 開戶申請書上。
2.以上印鑑共                  式,憑                  式有效。


日期 : 西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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