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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BC Direct 總約定書修訂公告
  1. 本次修訂內容將自2011年2月1日("生效日") 起開始施行,在修訂條款實行前,仍以原約定條款為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
  2. 本次修改係依據「HSBC Direct 總約定書」之約定,以公告修改總約定書之條款如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您。若您不同意本次修改內容,您可於生效日前一日24:00前致電滙豐 HSBC Direct 電話服務中心(02-8073-3988)通知滙豐 HSBC Direct 終止總約定書,並配合辦理終止手續;如您逾期未通知終止並繼續使用滙豐 HSBC Direct 服務時,則視為您已同意此等修訂內容。

為保障您的權益,煩請您撥冗閱讀以下條款比較表。


原條文內容

增修後條文內容

九、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國外有價證券服
  1. 一般約定事項:
    (7) 申購指示:
    ii. 以新臺幣為本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者,您應將新臺幣資金交與滙豐,再由滙豐依您為交易指示當日(營業時間外的指示,滙豐將在次營業日執行)滙豐上午十一點的賣匯匯率,將信託資金折換為您指定投資的國外有價證券計價的外幣;以外幣為本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者,您應提供滙豐依該有價證券計價的外幣資金,有關的新臺幣結匯及申報應由您自行辦理。

    (9) 贖回或出售的申請時,應依各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或投資標的有關贖回或出售的規定辦理。滙豐在接獲投資標的相關機構入帳通知後,即依內部作業程序將所得款項於扣除有關稅賦及費用後匯入您指定的滙豐HSBC Direct外幣活期存款帳戶(若為外幣信託或滙豐HSBC Direct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若為新臺幣信託)。但若贖回款為外幣,而您原係以新臺幣信託申購投資標的者,則應先將所得的外幣款項,依滙豐當日上午十一點對該外幣的牌告買匯匯率兌換為新臺幣後,再依前項處理。滙豐為您從事前開買賣外匯如須您配合時,您應即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於簽署相關的結匯書表。滙豐並得於您為配合前,暫緩款項的結匯及撥付。惟滙豐未能實際收訖該等款項時,滙豐即無對您付款的義務。


  2. 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特別約定事項
    (2) 贖回、出售及轉換
    i. 您可就您原選定之投資標的,隨時指示滙豐贖回,或在滙豐選定受理的投資標的範圍內及符合滙豐其他規定(包括無下述第ii項的限制),且在投資標的相關機構相關規定准許的範圍內互為轉換;但如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或滙豐就贖回、出售或轉換的時間、數量、程序或其他相關事宜有所限制時,您同意依其規定辦理。


    ii. 您分別經由新臺幣信託及外幣信託所投資之投資標的或以新臺幣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投資標的,即使投資標的相同或隸屬於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或有價證券發行機構,不可互為轉換
    iii. 相同基金管理公司間的基金轉換若涉及不同幣別間的兌換,悉依基金管理公司所定匯率為準。
    iv. 不同基金管理公司間的基金轉換方式為下列兩種
    (a)您可選擇以轉出基金之約當贖回款的贖回款比例(見註一)作為轉入另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申購總金額,但當贖回款抵償後仍有不足,您應於滙豐請求後立即償付。若您不為償付,您同意滙豐贖回部份或全部的轉入基金單位,並以其贖回款抵償,抵償後的餘款則存入您的滙豐HSBC Direct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或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

    註一:約當贖回款為轉出基金時最近一日(非營業日順延)的基金淨值或贖回價格乘以轉出基金單位數。贖回款比例的計算:除貨幣型基金為99%外,在一般狀況為90%,但在市場中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的狀況下,滙豐得隨時調低該贖回款比例。

    (b)滙豐將於轉換基金交易時先代墊該轉入基金的申購總金額,並得逕自圈存您的滙豐HSBC Direct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若為新臺幣信託)或外幣活期存款帳戶(若為外幣信託)中與代墊的申購金額相等的金額(見註二)。滙豐俟收到轉出基金贖回款後,得以該贖回款償付先行代墊轉入基金的申購總金額。
    - 若轉出基金贖回金額足以支付滙豐代墊款,則在償付該代墊款項後解除圈存,並將剩餘的贖回款存入您的滙豐HSBC Direct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或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
    - 若轉出基金贖回金額不足以支付滙豐代墊款,您同意滙豐得自該圈存金額中逕行抵償不足之數。
    - 若轉出基金贖回金額加上圈存金額後的總金額仍不足以支付滙豐代墊款,滙豐將通知您立即償付,若您不為償付,您同意滙豐得贖回全部或部份轉入基金單位,並以其贖回款抵償,抵償後的餘款則存入您的滙豐HSBC Direct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或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

    註二:圈存金額=轉出基金時最近一日(非營業日順延)的基金淨值或贖回價格*轉出基金單位數*圈存比例。圈存比例:除貨幣型基金為1%外,在一般狀況為10%,但在市場中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的狀況下,滙豐得隨時調高圈存比例。
    v. 若您選擇以信用卡帳戶扣款而於該信用卡遭強制停卡時,您同意滙豐得選擇於任一投資標的交易日,就您已投資的全部或部份之投資標的,逕行辦理贖回或出售,並終止本信託投資關係。您並同意滙豐得就您對滙豐之逾期信用卡未付帳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費用,以贖回或出售之投資標的所得款項逕行抵銷。如有剩餘,將存入您的滙豐HSBC Direct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或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

九、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國外有價證券服
  1. 一般約定事項:
    (7) 申購指示:
    ii. 以新臺幣為本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者,您應將新臺幣資金交與滙豐,再由滙豐將信託資金折換為您指定投資的國外有價證券計價的外幣;以外幣為本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者,您應提供滙豐依該有價證券計價的外幣資金,有關的新臺幣結匯及申報應由您自行辦理。



    (9) 贖回或出售的申請時,應依各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或投資標的有關贖回或出售的規定辦理。滙豐在接獲投資標的相關機構入帳通知後,即依內部作業程序將所得款項於扣除有關稅賦及費用後匯入您指定的滙豐HSBC Direct外幣活期存款帳戶(若為外幣信託或滙豐HSBC Direct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若為新臺幣信託)。但若贖回款為外幣,而您原係以新臺幣信託申購投資標的者,則本行應先將所得的外幣款項兌換為新臺幣後,再依前項處理。滙豐為您從事前開買賣外匯如須您配合時,您應即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於簽署相關的結匯書表。滙豐並得於您為配合前,暫緩款項的結匯及撥付。惟滙豐未能實際收訖該等款項時,滙豐即無對您付款的義務。



  2. 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特別約定事項
    (2) 贖回、出售及轉換
    i. 您可就您原選定之投資標的,隨時指示滙豐贖回,或就同一基金公司下之投資標的且為滙豐選定受理的投資標的範圍內及符合滙豐其他規定(包括無下述第ii項的限制),且在投資標的相關機構相關規定准許的範圍內互為轉換;但如投資標的相關機構或滙豐就贖回、出售或轉換的時間、數量、程序或其他相關事宜有所限制時,您同意依其規定辦理。
    ii. 您分別經由新臺幣信託及外幣信託所投資之投資標的或以新臺幣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投資標的,即使投資標的相同或隸屬於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或有價證券發行機構,不可互為轉換
    ii. 相同基金管理公司間的基金轉換若涉及不同幣別間的兌換,悉依基金管理公司所定匯率為準。
    iv. 不同基金管理公司間的基金轉換方式為下列兩種
    (a)您可選擇以轉出基金之約當贖回款的贖回款比例(見註一)作為轉入另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申購總金額,但當贖回款抵償後仍有不足,您應於滙豐請求後立即償付。若您不為償付,您同意滙豐贖回部份或全部的轉入基金單位,並以其贖回款抵償,抵償後的餘款則存入您的滙豐HSBC Direct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或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

    註一:約當贖回款為轉出基金時最近一日(非營業日順延)的基金淨值或贖回價格乘以轉出基金單位數。贖回款比例的計算:除貨幣型基金為99%外,在一般狀況為90%,但在市場中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的狀況下,滙豐得隨時調低該贖回款比例。

    (b)滙豐將於轉換基金交易時先代墊該轉入基金的申購總金額,並得逕自圈存您的滙豐HSBC Direct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若為新臺幣信託)或外幣活期存款帳戶(若為外幣信託)中與代墊的申購金額相等的金額(見註二)。滙豐俟收到轉出基金贖回款後,得以該贖回款償付先行代墊轉入基金的申購總金額。
    - 若轉出基金贖回金額足以支付滙豐代墊款,則在償付該代墊款項後解除圈存,並將剩餘的贖回款存入您的滙豐HSBC Direct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或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
    - 若轉出基金贖回金額不足以支付滙豐代墊款,您同意滙豐得自該圈存金額中逕行抵償不足之數。
    - 若轉出基金贖回金額加上圈存金額後的總金額仍不足以支付滙豐代墊款,滙豐將通知您立即償付,若您不為償付,您同意滙豐得贖回全部或部份轉入基金單位,並以其贖回款抵償,抵償後的餘款則存入您的滙豐HSBC Direct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或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

    註二:圈存金額=轉出基金時最近一日(非營業日順延)的基金淨值或贖回價格*轉出基金單位數*圈存比例。圈存比例:除貨幣型基金為1%外,在一般狀況為10%,但在市場中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的狀況下,滙豐得隨時調高圈存比例。

    iii. 若您選擇以信用卡帳戶扣款而於該信用卡遭強制停卡時,您同意滙豐得選擇於任一投資標的交易日,就您已投資的全部或部份之投資標的,逕行辦理贖回或出售,並終止本信託投資關係。您並同意滙豐得就您對滙豐之逾期信用卡未付帳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費用,以贖回或出售之投資標的所得款項逕行抵銷。如有剩餘,將存入您的滙豐HSBC Direct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或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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