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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BC Direct 總約定書修訂公告
  1. 本次修訂內容將自2010年10月20日("生效日") 起開始施行,在修訂條款實行前,仍以原約定條款為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
  2. 本次修改係依據「HSBC Direct 總約定書」之約定,以公告修改總約定書之條款如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您。若您不同意本次修改內容,您可於生效日前一日24:00前致電滙豐 HSBC Direct 電話服務中心(02-8073-3988)通知滙豐 HSBC Direct 終止總約定書,並配合辦理終止手續;如您逾期未通知終止並繼續使用滙豐 HSBC Direct 服務時,則視為您已同意此等修訂內容。

為保障您的權益,煩請您撥冗閱讀以下條款比較表。


原條文內容

增修後條文內容

七、金融卡服務

     (二)、Visa金融卡約定事項
  1. 申請
    (2) Visa金融卡持卡人於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職業或職務等有所變動時,持卡人本人應立即通知滙豐更正,並依滙豐之規定辦理變更。
  1.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1)滙豐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合法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



    (2)持卡人之Visa金融卡屬於滙豐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Visa金融卡。滙豐僅授權持卡人本人在Visa金融卡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Visa金融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客戶使用自動化設備或進行其他交易,就其交易密碼或其他辦識客戶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


  1. 一般交易
    (7) Visa金融卡具有一般金融卡功能亦可於特約商店使用簽名方式進行刷卡簽帳消費,所有消費款項於消費當時即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圈存保留該筆款項(持卡人無法提領該保留款項),並於扣款日扣款時實際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除該款項清償之。





  1. 對帳單
    (1) 滙豐應按時寄發對帳單 (對帳單之方式得以書面、自動化設備、電子媒體檔案、電子郵件或網路等方式與指定轉帳付款帳戶的對帳單合併呈現)。如持卡人於當期對帳單寄送日起七日內,仍未收到對帳單,應即向滙豐查詢(至遲不得逾當期對帳單寄送日起十四日內),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郵件、網路或其他經 滙豐同意之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滙豐負擔。除前述之期間外,如持卡人請求滙豐補送三個月以內(含)之對帳單,則每次每月份應繳交補送帳單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如持卡人請求滙豐補送三個月以前之對帳單(惟持卡人僅得申請自申請當期起算前一年內之帳單),則每次每月份應繳交補寄帳單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並授權滙豐自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中扣繳,若帳戶款項不足扣款,滙豐得於次月扣款扣到收訖為止,本項費用,滙豐得依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調整之。


  1.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1) 持卡人於當期對帳單寄送日起一個月內,如對對帳單所載事項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滙豐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滙豐,或請求滙豐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請求滙豐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並得就該筆交易滙豐暫停付款。
    (2) 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滙豐者,推定對帳單所載事項無錯誤,日後不得抗辯拒付。
    (3) 滙豐依第1項後段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經滙豐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滙豐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如該款項已暫時先行返還持卡人,滙豐經通知持卡人後,得於通知之扣款日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扣除該款項支付之,不足部分,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依第13條規定辦理。
    (4) 持卡人如有請求滙豐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應給付滙豐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每筆新臺幣壹佰元,本項費用,滙豐得依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調整之。








  1. 付款
    持卡人同意於刷卡消費時,滙豐得先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將該應付消費款項予以圈存(持卡人無法提領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滙豐請款時(即扣款日),滙豐再將該應付消費款項轉帳支付之。但如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刷卡消費日起三十個日曆日止仍未向滙豐請款,滙豐即應解除該保留款項。本項圈存之保留款於圈存期間內滙豐仍依原約定利率計息給持卡人。
    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某筆應付消費款項時,滙豐得拒絕扣除該筆之存款餘額,持卡人並應儘速將不足之款項存入該指定轉帳付款帳戶中,如至當期消費對帳單寄送日前一日止仍有未存入或仍有不足者,滙豐得自當期消費對帳單寄送日(含)起,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元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收),至應付消費款項全部支付完畢為止,惟本違約金之收取月份最高不超過三個月,上述之費用,滙豐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
    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時,於帳戶警示前已圈存之應付消費款項將不為扣款。惟警示帳戶解除後,滙豐對於該圈存款項將立即依約定進行扣款。





  1.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持卡人所有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時,則授權滙豐於接收各信用卡組織事先將交易金額按其匯率轉換成之美金金額後,再依各信用卡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大盤匯率處理及轉換為新臺幣結付。持卡人並應按前述結付金額百分之二點二支付滙豐國外交易手續費。國外交易手續費內含滙豐需給付各信用卡組織及滙豐自身作業所需之手續。







  1. 契約之變更
    持卡人自使用本契約下之各項服務之日起,應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及手續費。該收費標準於訂約後有調整,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滙豐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以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及於滙豐網站公告或營業場所明顯處公開揭示調整內容,同時告知持卡人如不同意調整得於該期間書面通知滙豐終止Visa金融卡往來及相關約定條款,並配合滙豐辦理相關終止手續,倘您未於該六十日內通知滙豐終止並仍繼續與滙豐進行Visa金融卡往來時,則視為您業已同意此等修改。








  1. Visa金融卡使用之限制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滙豐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暫時或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之權利:
    (1) 持卡人違反第3條第1項、第6條第2項、第3項或第4項者。
    (2) 持卡人故意將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
    (3) 持卡人以Visa金融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4) 持卡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5)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依破產法聲請或被聲請和解、宣告破產、該法人依公司法聲請或被聲請重整、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6) 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7) 持卡人如使用Visa金融卡不當或滙豐研判持卡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並收回Visa金融卡予以作廢。
    (8) 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者。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滙豐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暫時或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之權利:
    (1) 持卡人違反第3條第2項,滙豐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或持卡人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足以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2) 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於扣款日時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3) 持卡人違反第5條第2項約定超過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者。
    (4) 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5) 持卡人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或Visa金融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或Visa金融卡契約者。
    (6) 持卡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7) 持卡人因其他債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8) 對滙豐(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其他債務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
    (9) 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10) 如有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終止保證或有具體事實足以證明其信用貶落,經滙豐通知變更或追加保證人而未辦理者。
    滙豐於第1項或第2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滙豐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使用Visa金融卡之權利。








七、金融卡服務

     (二)、Visa金融卡約定事項
  1. 申請
    (2) Visa金融卡持卡人於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職業或職務等留存於滙豐之資料有所變動時,持卡人本人應立即通知滙豐更正,並依滙豐之規定辦理變更。
  1.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1)滙豐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合法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而取得商品、勞務或其他利益,並依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2)持卡人之Visa金融卡屬於滙豐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Visa金融卡。滙豐僅授權持卡人本人在Visa金融卡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Visa金融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客戶使用自動化設備或進行其他交易,就其交易密碼、開卡密碼或其他辦識客戶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1. 一般交易
    (7) Visa金融卡具有一般金融卡功能亦可於特約商店使用簽名方式進行刷卡簽帳消費,所有消費款項於消費當時即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圈存保留該筆款項(持卡人無法提領該保留款項),並於扣款日扣款時實際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除該款項清償之。

    (8)使用滙豐Visa金融卡刷卡消費, 僅適用可立即於線上取得滙豐授權之刷卡交易, 不接受以未連線方式進行刷卡消費。
  1. 對帳單
    (1) 滙豐應按時寄發對帳單 (對帳單之方式得以書面、自動化設備、電子媒體檔案、電子郵件或網路等方式與指定轉帳付款帳戶的對帳單合併呈現)。如持卡人於當期對帳單寄送日起七日內,仍未收到對帳單,應即向滙豐查詢(至遲不得逾當期對帳單寄送日起十四日內),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郵件、網路或其他經 滙豐同意之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滙豐負擔。除前述之期間外,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請求滙豐補送三個月以內(含)之對帳單,則每次每月份應繳交補送帳單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如持卡人請求滙豐補送三個月以前之對帳單(惟持卡人僅得申請自申請當期起算前一年內之帳單),則每次每月份應繳交補寄帳單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並授權滙豐自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中扣繳,若帳戶款項不足扣款,滙豐得於次月扣款扣到收訖為止,本項費用,滙豐得依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調整之。
  1.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滙豐應予以協助,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
    (1) 持卡人於當期對帳單寄送日起一個月內,如對對帳單所載事項/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滙豐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滙豐協助處理,或請求滙豐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於其同意滙豐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滙豐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進行扣款、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筆交易對滙豐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2) 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滙豐者,推定對帳單所載事項無錯誤,日後不得抗辯拒付。
    (3) 滙豐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經滙豐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滙豐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如該款項已暫時先行返還持卡人,滙豐經通知持卡人後,得於通知之扣款日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扣除該款項支付之,不足部分,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4) 持卡人如有請求滙豐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應給付滙豐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每筆新臺幣壹佰元,本項費用,滙豐得依本契約所定之調整或修改方式調整之。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由滙豐負擔。
  1. 付款
    持卡人同意於刷卡消費時,滙豐得先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將該應付消費款項予以圈存(持卡人無法提領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滙豐請款時(即扣款日),滙豐再將該應付消費款項轉帳支付之。但如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刷卡消費日起三十個日曆日止仍未向滙豐請款,滙豐即應解除該保留款項。本項圈存之保留款於圈存期間內滙豐仍依原約定利率計息給持卡人。
    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某筆應付消費款項時,滙豐得拒絕扣除該筆之存款餘額,持卡人並應儘速將不足之款項存入該指定轉帳付款帳戶中,如至當期消費對帳單寄送日前一日止仍有未存入或仍有不足者,滙豐得自當期消費對帳單寄送日(含)起,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元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收),至應付消費款項全部支付完畢為止,惟本違約金之收取月份最高不超過三個月,上述之費用,滙豐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
    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時,於帳戶警示前已圈存之應付消費款項將不為扣款。惟警示帳戶解除後,滙豐對於該圈存款項將立即依約定進行扣款。
    如持卡人未按時依約繳款,滙豐得將持卡人延遲繳款、強制停卡、催收等不良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惟滙豐須於報送5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1.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1)持卡人所有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國外以新臺幣交易(含與設於國外之特約商店以新臺幣交易)或於國內以新臺幣交易但仍經國際清算(含辦理退款)或跨國交易時,該筆帳款是以當地特約商店向VISA/MasterCard國際組織請款當天的匯率為準(即帳單上的入帳日期),並依照VISA/MasterCard國際組織的規定與滙豐結算,其結算匯率依VISA/MasterCard國際組織指定之結匯日及國際匯率折算為新臺幣。
    (2)持卡人應繳付之國外交易手續費,除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應收取之費用外,每筆另按消費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1. 契約之變更
    持卡人自使用本契約下之各項服務之日起,應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及手續費。該收費標準於訂約後有調整,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滙豐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以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及於滙豐網站公告或營業場所明顯處公開揭示調整內容,同時告知持卡人如不同意調整得於該期間書面通知滙豐終止Visa金融卡往來及相關約定條款,並配合滙豐辦理相關終止手續,倘您未於該六十日內通知滙豐終止並仍繼續與滙豐進行Visa金融卡往來時,則視為您業已同意此等修改。
    滙豐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若有變更,其調整頻率為每季一次。
    滙豐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若有變更,其調整頻率為每季一次。但因不可歸責於滙豐之事由致有變更或終止該等權益,或該等調整係有利於持卡人者,不在此限。
  1. Visa金融卡使用之限制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滙豐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暫時或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1) 持卡人違反第3條第1項、第6條第2項、第3項或第4項或未於Visa金融卡上簽名者
    (2)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
    (3) 持卡人以Visa金融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4) 持卡人受監護宣告或依破產法聲請和解、破產、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5)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依破產法聲請或被聲請和解、宣告破產、該法人依公司法聲請或被聲請重整、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6) 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7) 持卡人如使用Visa金融卡不當或滙豐研判持卡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並收回Visa金融卡予以作廢。
    (8) 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者。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滙豐事先通知或催告後,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者,滙豐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於情節重大必要時暫時或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Visa金融卡之權利
    (1) 持卡人違反第3條第2項,滙豐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或持卡人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足以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2) 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於扣款日時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3) 持卡人違反第5條第2項約定超過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存款餘額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者。
    (4) 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5) 持卡人因本條第1項事由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或Visa金融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或Visa金融卡契約者。
    (6) 持卡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7) 持卡人因其他債務或税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8) 對滙豐(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其他債務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
    (9) 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10) 如有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終止保證或有具體事實足以證明其信用貶落,經滙豐通知變更或追加保證人而未辦理者。
    (11) 持卡人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擧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有所變動,有具體事實足供滙豐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滙豐於第1項或第2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滙豐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之全部或一部金額或使用Visa金融卡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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