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的王先生,購買20年期「滙豐人壽醫極棒終身醫療保險」,投保住院日額3,000元,在保險期間內,王先生即可終身享有:
每天至少3,000元的住院日額保障
若王先生因排便異常出血,至地區醫院掛號門診2次,10天後在家昏倒,家屬致電門診醫院派救護車緊急運送,辦理入院手續,立刻施行「直腸切除手術」,並於在加護病房12天後轉至一般病房,實際住院日數達54天,則可領取保險金為:
| 門診醫療保險金 |
3,000元 ×10% ×2天= 600元
3,000元 ×30% ×2天=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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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
3,000元 ×2 =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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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日額保險金 (1~30日) |
3,000元 ×30天 ×1 = 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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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日額保險金 (31~54日) |
3,000元 ×24天 ×2 = 14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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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
3,000元 ×12天 ×3 = 10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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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 |
3,000元 ×5 = 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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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 |
3,000元 ×5 = 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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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院療養保險金 |
3,000元 ×54天 ×50% = 8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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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醫療保險金 |
461,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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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內容
住院日額保險金
住院第1~30日= 住院日額1倍×實際住院日數。
住院第31~90日= 住院日額2倍×實際住院日數。
住院第91日~365日= 住院日額3倍×實際住院日數。
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日數),合計最高以365日為限。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 住院日額3倍×實際住院日數,但同一次住院*合計最高以180日為限, 並併入住院日額保險金365日內計算。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扣除被保險人所申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累計總額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新台幣200萬元為限。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接受本公司所列住院重大手術項目之一時,本公司將不支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而改按 「住院日額」的五倍給付「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重大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 「住院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之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期間),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條款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而接受本公司所列住院重大手術項目之一時,另依「住院日額」之五倍給付「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重大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
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年齡屆滿六十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含)前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契約條款約定疾病或傷害至本契約所稱之醫院或診所經醫師門診治療時,本公司按「住院日額」的百分之十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且每日門診次數最多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之次數於每一保險年度最多為六次,並於每一保單周年一次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齡屆滿六十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含)前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而住院診療時,於同一次住院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另按「住院日額」的百分之三十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且每日門診以給付一次為限,但不受第二項每一保單年度六次之限制。
健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年齡屆滿六十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含)後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二周年之保單周年日午夜十二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的三倍,給付「健診保險金」。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以救護車緊急醫療運送至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的二倍給付「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以一次為限。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本契約「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扣除所申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同一次住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若其再次入院日期與最近前一次之出院日期相減未超過十四日者,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累積已繳保險費」:按「依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本契約表定費率所對應年繳繳費方式之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
(註)保險給付限制: 所申請的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以所投保「住院日額」之 3,500 倍為限,且累計給付達該金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